陳姓計程車司機前年因酒駕被罰吊扣駕照1年,去年4月又酒駕肇事,因5年內再犯被重罰9萬元再吊扣駕照1年,陳男自認雖酒測值達0.21超標,但當天只是喝了感冒糖漿忘記漱口,且檢方認酒駕證據不足已將他不起訴,況且車禍是公車司機肇事,並不是他,因此打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台北地院行政庭查出,警方酒測時並未全程錄影,未依交通部與內政部根據大法官解釋定出的處理細則,因此判決該處分撤銷,可上訴。
陳姓計程車司機前年5月曾酒駕遭逮,同年7月遭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吊扣駕照1年,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去年4月20日早上8時6分許,他駕駛計程車在北市南京東路4段與光復北路口與公車擦撞,經警方酒測值達0.21而開罰,由於他是5年內再犯,因此被重罰9萬,在吊扣駕照1年。
陳男不服遭罰,於是向裁決所申訴當天只是喝感冒糖漿忘了漱口,才會測出酒測值0.21,但裁決所仍以他5年內酒駕2次以上裁罰9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並要他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陳男不服於是向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陳男主張,去年4月20日早上6時30分左右服用感冒藥及1瓶國安感冒糖漿,開車出門後與公車發生擦撞,當時警員認為雙方沒喝酒,因公車司機要求酒測而配合,但他忘記事前有服用感冒糖漿忘記漱口就直接酒測,因此酒測值達0.21,此案刑事部分,北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他酒駕而不起訴,且車禍是公車司機肇事,並非他肇事。陳男還特別向法官求情指出,全家靠他開計程車收入維持家計,裁決所處分讓他全家陷入困境,期待法官讓他繼續開車賺錢,撤銷9萬元及吊扣駕照處分。
新北市裁決所則指出,陳男酒駕肇事,經警方取締並依程序檢測,測得陳男酒測值0.21,又陳男曾於2017年5月20日酒駕被罰,5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 次,因此開罰9萬元並吊扣駕照沒有違誤。
法官調查發現,陳男確實5年內兩度酒駕,但勘驗警方處理公車車禍的錄影光碟中,並沒有警員對陳男酒測的過程,認為警方實施酒測過程並未全程連續錄影,違反交通部與內政部根據大法官解釋定下的處理細則規定的正當行政程序,最後以警方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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