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被控2012年起,多次對一名女助理性騷擾、親吻,監察院彈劾後,職務法庭2016年判決將他懲戒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陳隨即被降調為司法事務官,2017年退休,但他聲請再審成功,職務法庭去年38婦女節當天改為輕判罰薪1年約216萬元,形同保住他法官退休資格,可領月退金18萬元,引發各界批判,監察院隨即也聲請再審,職務法庭認為陳當時聲請再審根本不符要件,今駁回他的聲請,全案回到原審判他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的狀態。
職務法庭於2016年首度判決此案時,即認定陳鴻斌在擔任法官期間,對女助理的騷擾事實有8件,包括2012年12月19日,陳向女助理表示他老婆帶小孩去台中,「他當天晚上是自由的(free)」,進而邀約女助理於當晚間9時見面,開車載她去政治大學河堤邊,並於河堤邊牽手散步,然後兩人汽車後座聊天時,陳鴻斌將頭靠在女助理左肩上,並請她閉上眼睛,未經她同意親吻她左嘴角,女助理睜開眼睛說:「這是只有我男朋友才可以對我做的。」陳鴻斌說:「那我誤會了。」隨即開車載她回家。
此外,陳鴻斌竟於2014年4月至6月間,在他辦公室內對女助理說:「如果有那種事情讓我知道,我絕對不會原諒妳,妳只要讓我知道我今……我跟妳講在前頭……我這裡所謂的逍遙,可能用字不是很好,但是其實妳知道我真正的意思在哪裡,就是……就是我所關心。」女助理答稱:「就是不要跟有婦之夫搞婚外情,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子嘛!」陳鴻斌接著說:「對啊,對啊,就是說不要……那,因為妳已經講過說沒有這個事了。」等都屬不當騷擾。
職務法庭2016年判決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但陳不服,同年聲請再審,職務法務受理再審後,於去年3月8日判決陳罰薪一年,引發社會議論,監察院隨即向職務法庭聲請再審。
這次職務法庭認為,當時受理陳鴻斌再審案的合議庭審判長林文舟,是因原任審判長須迴避而由林代理審判長,但在審理期間,新任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於2017年12月20日到任,在這種情況下,應依《法官法》及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等規定,由石木欽擔任審判長才符合法官法定原則,但林文舟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卻決定無須更換審判長,並於去年3月8日判決陳罰薪1年,程序上已明顯違反《法官法》等規定。
至於陳鴻斌聲請再審的理由,包括監察委員2015年8月約談他時,沒有仔細檢視閱覽他提出的答辯書,還對他表示「在當時社會氛圍,你要心理有數」等語,形同未審先判,此外,陳還主張職務法庭2015年判他免除法官職務的合議庭成員中,黃國忠法官曾是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先前經手過他的性騷擾自律案,應迴避卻未迴避。
職務法庭認為,監察院當時約談陳鴻斌之後,隔了2個月才決定彈劾他,陳無法證明監察院沒有詳閱他的答辯書;至於黃國忠未迴避之事,職務法庭指出,職務法庭法官如果曾經是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人員,並經手自律委員會決議等內部行政流程,並不構成迴避事由,也就是說,黃國忠當時擔任職務法庭審理陳案的合議庭成員,沒有問題。
綜合以上理由,職務法庭認為,陳2015年聲請再審,根本不符合再審要件,當時就應該駁回,不應該改判,因此今天駁回陳當時的聲請,全案回復到職務法庭第一次的判決結果,也就是判決陳免除法官職務,改任其他職務。
一名司法院官員表示,職務法庭判決後,雖然依規定案子就確定了,但當事人有聲請再審的救濟途徑,而且沒有次數限制,因此除非陳鴻斌後續放棄繼續聲請再審,全案才算真正落幕。(丁牧群/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11:17
更新時間:16:43(更新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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