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轉任律師的邵勇維,因為和女當事人約定打砲抵律師費被懲處。資料照片
鄭捷律師黃致豪因被踢爆約砲曾向他諮詢法律意見的靚女,被民眾向台北地檢署告發他涉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告發民眾還拿出網路下載的一份《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而這份決議書被付懲戒的律師,是曾任檢察官後來轉任律師的邵勇維,告發人認為黃的行為與邵一致,要北檢比照辦理。告發民眾提出的決議書內容,是邵勇維受託為1名卓姓女子打官司,卓女沒錢付律師費,竟和她約定打砲抵償,律師公會因此決議對祭出他申誡處分。
42歲的邵勇維原本在高屏兩地擔任檢察官,2013年放棄司法官高薪,轉任佛教團體「正德慈善基金會」總執行長,免費接受民眾法律諮詢,博得公益律師美譽,後辭去佛堂職務,專心律師事務所業務。
2014年底,1名卓姓女子與范姓男友因經營應召站遭法辦,為了讓遭收押的男友交保,找上邵勇維,雙方在2015年2月19日在台中碰面簽約,邵開價索8萬元律師費,她身上只有2萬元,希望能分期付款。豈料,邵男得知她經營應召站,透露對「叫小姐」感興趣,稱若2人交往就可以便宜打官司,還說「當檢察官的時候不能叫小姐,所以對這很好奇,想知道小姐如何服務客人。」
由於卓女付不出律師費,邵竟讓卓女陪睡抵償,雙方於2個月內共發生了8次性關係,不僅如此,邵還要求對方替他叫小姐,事後雙方鬧翻,邵遭雄檢移送高律師公會調查。全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調查,認定邵勇維行為屬實,但其中5次性行為是在解除委任後發生,此部分免予懲處,但委任期間的3次性行為則處分申誡。(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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