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少男偷歡15歲少女 結果父母要賠20萬

出版時間 2019/02/06
18歲少男與15歲少嘿咻,結果父母要賠錢。示意圖
18歲少男與15歲少嘿咻,結果父母要賠錢。示意圖

台中市一名22歲陳姓男子4年前與妹妹的臉書好友、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少女父母原本以性侵案提告,但後來少女改口稱是你情我願,陳男被依與未成年性交罪判刑10月。原本以為到此結束,沒想到少女父母向台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補償28萬元獲准,協會轉向陳男及其父母求償,由於案發時陳男未滿20歲,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因此判陳父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台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28萬元,可分期償清。

4年前,當時年僅18歲陳姓男子透過妹妹臉書好友名單,結識一名15歲國二女生,見她美貌,於是在2015年12月底,假借妹妹要找她聊天為名,騎機車載這名國二女生到林姓友人家中,把她帶入房間內,鎖上房門,和她發生性關係。一審陳姓男子被認定違反少女意願、性侵少女得逞,法官依對未成年少女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4月;二審時,國二女生才改口說是雙方是你情我願,法官改以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刑10月確定。
 
法院審理期間,女生父母向台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請求補償,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決議補償國二女生28萬元,如今全案判決定讞,台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向陳男及陳姓父母3人連帶賠償28萬元。豐原簡易庭法官審酌認為,案發時,陳男未滿20歲,其父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准陳男及陳父母3人應連帶賠償還給台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28萬元,可分期償清。(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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