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女監關 竟收到天外飛來一張超速罰單

出版時間 2019/02/05
洪女稱她在台中女監服刑,不知誰騎她的機車違規。示意照片與本案無關
洪女稱她在台中女監服刑,不知誰騎她的機車違規。示意照片與本案無關

彰化縣洪姓女子於2015年7月間始在台中女子監獄服刑,去年1月她突然收到一張1800元超速罰單,原來她入獄後,竟有人騎著她的機車超速21公里被拍下,但洪女認為她人在監獄,罰她沒道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指出,洪女未在期限內告訴處罰機關應該歸責的人,而且也不知誰騎乘她的機車,在此情況下,車主就必須為違規負責,判決洪女敗訴。
 
判決指出,2016年1月5日中午,洪女的機車在彰化縣二水鄉被測速器拍下時速71公里,超速21公里,彰化縣警局逕行舉發車主洪女,陸續寄出舉發通知單及罰單1800元。
 
由於洪女於2015年7月23日即在台中女子監獄服刑,未於期限內繳付罰鍰,監理所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辦理強制執行,並因囑託監所送達過程未合法,洪女提起撤銷訴訟,彰化監理站再重新送達舉發通知單和裁決書,至2018年1月才完成合法送達程序,洪女不服提行政訴訟。
 
洪女表示,她當時已經入監服刑,她把機車停在朋友家,沒有朋友的聯絡方式,也不知是誰騎她的機車違規。
 
法院指出,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舉發以車主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若車主不是駕駛的違規行為人,應該在舉發通知單載明的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告知處罰機關應該歸責的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即視車主為違規行為處罰對象。
 
由於洪女未在重新送達後1個月內通知裁罰機關應該歸責的駕駛人,而洪女也自稱沒有朋友的聯絡方式,無法說出對方是誰,所以無法轉歸責給別人,經監理所說明後,她能理解規定,對處罰沒有意見,法院因此判決洪女敗訴。(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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