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資優兒吃臭酸便當 渣男拋家棄子還告3兒爭遺產

出版時間 2019/02/05

9年前台北市成功高中數理資優生黃楚儒家境清寒,上學吃臭酸便當,卻是身高187公分、身兼流行音樂社社長的奇才,最後在老師接濟下考取交大機械系、台科大電機系等名校,當時黃楚儒接受《蘋果》採訪,透露家境不好是因父親離家出走,沒想到,當年外遇且拋家棄子的黃父,事後竟為爭奪黃楚儒祖父2015年過世後留下的遺產,控告黃楚儒3兄弟,但台北地院認定黃父當年對老父構成「重大精神虐待」,判他喪失繼承權。仍可上訴。
 
2010年《蘋果》曾報導,北市成功高中三年級學生黃楚儒,因父親離家多年,媽媽被迫獨自扛起家計,但擔任看護月收入僅2萬元,要養3個兒子根本入不敷出,黃楚儒有時吃臭酸便當果腹,面黃肌瘦被老師洪敬承察覺,透過扶輪社供給每月5000元生活費,讓黃楚儒順利考上大學。記者查訪,黃楚儒後來選擇台科大電機系就讀,畢業後如今已就業上班,大哥則成為公務員,二哥則從事企業內訓講師,3兄弟都很獨立、成功。
 
黃楚儒的祖父過世後,原本的生活卻起了變化。判決指出,
黃楚儒的祖父2015年過世後,繼承人應為黃楚儒的父親黃敏祥等3名子女,但祖父在死前特別寫遺囑:「本人之長子黃敏祥長期對本人施加重大之精神虐待,不得繼承本人財產」,遺產最後分給黃敏祥的2名弟妹,以及黃敏祥3名兒子。
 
黃敏祥不滿沒分到遺產,提告2名弟妹與3名兒子,主張自己身為父親黃克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有遺產1/6的特留分,2名弟妹與3名兒子辦理繼承登記時卻漏未登記他為共有人,侵害他繼承權,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
 
2弟妹與3兒子則抗辯,黃敏祥1995年就外遇拋妻棄子,帶著外遇女子徐文玲強占父親借名登記在他名下的北市金門街房屋居住,謊稱房子已出租,卻是金屋藏嬌,使老父在鄰里間顏面盡失,後來還私自抵押該屋貸款400萬元,老父不僅被迫拿退休金協助媳婦撫養孫子,還要替長子代為繳納貸款本息,黃敏祥卻還不知羞愧,曾帶徐文玲回南投祖厝,令老父事後被親族長輩責備:「你是怎麼教孩子的?」
 
2015年老父罹癌臥床,黃敏祥也未曾慰問關心,使老父傷心欲絕,親寫遺囑排除長子遺產繼承權,還拖著病體親至法院辦理公證,《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若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喪失其繼承權,黃敏祥明顯符合規定,2弟妹與3兒子請求法院,駁回黃敏祥確認繼承權存在訴求。
 
法官審酌,黃楚儒3兄弟在法庭上都證稱父親在他們小時候就離家,每次回家動輒咆哮、忤逆祖父,使祖父氣到情緒激動、身體不舒服,而黃敏祥被問及3兒子的成長過程,竟然完全說不出兒子從小到大就讀的學校,可見確實把兒子撫養責任丟給老父,使老父心理及經濟蒙受巨大壓力,考量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黃敏祥行為使老父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應屬重大虐待行為,經老父明確表示不得繼承,已喪失繼承權,判決黃敏祥訴求駁回。可上訴。


律師洪珮瑜指出,《民法》1145條明定有5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以詐欺或脅迫使為遺囑」、「以詐欺或脅迫妨害為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以及該法條文第5款所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黃敏祥案完全符合《民法》1145條第5款所定喪失繼承權要件:「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法院判黃敏祥敗訴合理。(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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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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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楚儒(右)接受老師洪敬承(左)接濟考上大學的故事9年前曾被報導。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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