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翻牆夜闖公司盜文件 法官:違反忠誠義務解雇有理

出版時間 2019/02/04
溫男半夜爬牆闖入公司竊取資料。示意圖
溫男半夜爬牆闖入公司竊取資料。示意圖

桃園一名在印刷公司擔任資深經理的溫姓男子,2016年提告主張僱主誣賴他竊取營業機密、藉此非法解僱他,他要求確認彼此僱傭關係存在,且公司應在他復職前,補發每月6萬元的薪水,但高院查明溫男半夜潛入公司破壞監視設備、擅自取走文件,已嚴重違反勞動契約與受僱人的忠誠義務,仍判他全部敗訴,可上訴。

溫男提告指稱,他從2009年5月起在該印刷公司擔任經理、月薪6萬元,但2016年7月間,公司高層突然命他繳回識別證並收拾個人物品離開公司,卻沒告知原因,直到同年8月底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開會時,公司才表明解僱理由,是他在同年6月深夜潛入公司竊取機密檔案。

溫男否認行竊,宣稱當時公司高層惡意不承認他擁有公司股權,他為保障自身權益,想查詢公司最初的章程佐證,雖然過程中拔掉公司監視器電源或遮蔽鏡頭,但這是「不得不為的最小影響手段」,沒造成公司具體財產損害,他看完員工生產日報表、客戶出貨明細表等資料就放回原處,沒偷走任何文件。

溫男主張自己沒違反受僱者的忠誠義務、不構成嚴重違反《勞基法》與勞動契約的情形,何況公司高層在他本案行為後後超過30天才逾期解僱他,依法無效,公司應讓他復職,且在復職前按月補發6萬元薪水給他。

本案印刷公司否認非法解僱溫男,指稱同年6月30日調閱公司監視畫面,赫見溫男在同月5日深夜10時許,攀爬公司大門進入後,拔掉1支監視器電源、遮蔽另1支監視器鏡頭,然後擅自進入存放公司帳冊憑證、客戶資料及重要營業文件的檔案室,隔天上午5時許才離開。

僱主指溫男涉嫌盜取公司文件資料,不僅破壞勞僱之間信賴關係、影響公司內部秩序紀律,還使公司廠區失去防盜功能達25天,嚴重違反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所以當天依法不經預告,直接向溫男表明終止彼此勞動契約,並要求溫男歸回所竊取的物品,但溫男拒不配合,因此同年7月13日正式將他免職。

一審法官勘驗僱主提供的監視畫面,清楚看到溫男的確深夜攀爬公司大門,從旁邊小門上方彎身按下小門門鎖開啟,並以拔掉電源、用膠帶遮蔽鏡頭方式對2支監視器動手腳,但其他監視器拍到他進入檔案室,隔天上午5時許還從檔案室裡抱著一箱物品走向公司大門離開。

一審認定僱主的抗辯屬實,指溫男本案舉動已符合《勞基法》所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僱主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彼此勞動契約,判溫男全部敗訴。

溫男上訴仍否認不法,並追加要求僱主在他復職前,仍應按月提繳他的3600元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主張若被認定雙方已無僱傭關係,僱主應給他預告工資6萬元及資遣費43萬5000元。 

高院審理認為,僱主有義務保護照顧勞工,勞工除提供勞務,對僱主也有基於《民法》誠信原則所生的「忠誠義務」,溫男身為公司資深經理,很清楚未經許可,不能進入檔案室裡上鎖的密室,更不能從裡面帶走重要文件,卻在非工作時間的深夜,擅自入內還搬取物品離開,顯然嚴重違反公司內部管理程序。

此外,高院指溫男使公司監視器無法正常運作,造成公司財產與重要資料暴露於遭竊、遭揭露或遭滅失的高度風險,已超過一般公司安全管理合理容忍範圍,溫男本案舉動破壞勞僱關係誠實信賴基礎、情節重大,難以維持彼此僱傭關係,本件僱主將他解僱,符合比例原則。

至於溫男主張僱主在他本件行為後超過30天才解僱,已經逾期、應該無效。高院認定僱主在同月30日已就此事約談溫男,到正式免職前,仍多次洽談,希望溫男認錯、歸還竊走資料,並要求溫男以污點證人身分說出受何人唆使,但溫男態度反覆、拒絕配合,僱主並無違法遲延之處。

高院據此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已在僱主正式免職溫男時終止,加上溫男原本答應配合僱主的要求卻反悔,僱主在免職當天同步向警方報案提告,代表雙方最終沒達成合意資遣,僱主不必支付資遣費,因此仍判溫男全部敗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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