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洪姓男子在前年9月簽了1張20萬元的本票給同居的楊姓女友,去年6月兩人分手,楊女持本票要強制執行洪男的財產,洪男反駁雙方債權不存在,因為他被楊女情感勒索強迫簽本票做為愛情保證,但台中地院判決,指洪男無法舉證被強迫簽下本票,因此仍要履行這20萬元的本票債務。
洪男表示,楊女情緒控管不佳,會對他使用暴力,他有時報警有時隱忍,前年9月,楊女持扳手指向他,咆哮要他一定要愛她並要和她在一起,並說簽了本票就可以在一起,他在楊女情感勒索及暴力脅迫之下,因怕被施暴,簽下20萬元本票。
洪男指稱,楊女逼迫他簽本票,做為愛情保證,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該本票不具法律效果。
楊女則反駁,本票簽發日是3月並非9月,20萬是洪男積欠她的借款和薪資,縱使是為了維繫愛情而贈予的愛情本票,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法院指出,洪男對於這張本票究竟是為了雙方要在一起的愛情保證,還是受暴力恐嚇、脅迫而簽發,說詞矛盾且沒有證據,更難認定是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法律行為,因此判決該本票債權存在,楊女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洪男的財產。(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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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男認為他被迫簽下愛情保證的本票,應該無效。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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