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在外租屋的學生,這學期過後不再續租,但合約書上標示,搬離時間是期末考結束後兩天,房東卻要我在期末考前搬走,我回覆說沒辦法,他卻不讀不回,後來房東說,他本來答應新房客可以提前搬進來,但我還沒搬走,新房客因此不租了,如此一來房間可能要空一年,他很吃虧,所以不打算退還2個月押金。請問面對這樣的情況,我該怎麼處理?有無法律途徑可走?
律師連世昌回答:
據內政部所頒訂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第12條,有關房屋返還約定,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承租人未依約定返還房屋時,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1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的違約金至返還為止。
依讀者詢問,租賃雙方所訂合約書上明載,搬離時間是期末考結束後2天,意即房東無權要求房客提前於期末考前、當日或隔天搬離。換言之,房客如在期限內騰空搬遷租賃房屋,並無違約情事,房東即不得從擔保金、押金中扣抵或全部沒收。
若房東不退還2個月押金,建議讀者可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向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如租賃同時具有消費相關事項時,另可申請消費申訴或調解。(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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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房客提前搬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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