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黃元鴻前年11月到莊姓獨居富婆住處討論裝修適宜,竟起貪念,持預藏的水果刀殺害莊婦,再鋸開保險櫃搶走現金6萬多元,檢警查出黃男欠30萬元貸款,且莊婦身中24刀,手段兇殘,因此依強盜殺人罪起訴黃男,台北地院去年11月判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今再判黃男及其僱主嘉盛水電工程行林姓老闆應連帶賠莊婦子女喪葬費、慰撫金等共462萬餘元,可上訴。
民事判決指出,黃元鴻因強盜殺死莊婦,去年11月刑事一審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致莊婦子女痛失親人,要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黃男當時是利用到莊婦家中安裝電源插座機會殺害莊婦,屬執行水電工程行職務範圍,認定雇用黃男的嘉盛水電冷氣工程行因未盡監督之責,嘉盛工程行的林姓老闆須與黃男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後,判嘉盛工程行林姓老闆與黃男要賠莊婦子女喪葬費162萬餘元及慰撫金300萬元,共462萬餘元。
黃元鴻(33歲)於審理時否認預謀強盜殺人,他辯稱是莊婦積欠工程款1萬元由他代墊,犯案當天莊婦還要積欠當天安裝監視器電源插座3千元,雙方起口角才持刀殺莊婦。
合議庭認為,黃男雖然當天接受莊婦招待飲酒,但沒有證據證明黃男當時已泥醉意識不清,不構成減刑要件,而檢方指稱黃男為了謀財而買刀預謀強盜殺人,黃男則辯稱是為爭執墊付工程款而臨時起意殺人,但雙方都缺乏有力證據,因此均無從採信。
法官指黃男在莊婦家飲酒後,認為有機可乘而犯案,犯後還故佈疑陣,翻亂房內物品,事後對犯案動機又供詞反覆,顯然惡性重大,但考量他當庭向莊婦家屬下跪道歉,確有悔意,未達兩公約規範可處死的程度,因此依強盜殺人判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起訴指出,黃元鴻與妻子離婚後獨自照料7歲兒子,住在松山區,並在姨丈開設的水電行工作,距莊婦住家僅200多公尺,且之前就曾到莊婦住處修繕,知道莊婦有一個保險櫃。
黃男前年11月11日接獲莊婦通知討論裝修水電細節後,當晚6時到廣州街跳蚤市場買了1把水果刀,隔天下午到莊婦家裝修水電,趁莊婦在廚房時,持水果刀朝她背後猛刺多刀,再以平時工作用的砂輪機切割保險箱,拿錢走人。
檢警還查出,黃男案發前常上酒家消費,前年10月間曾向銀行信用貸款30萬元,結果1個多月就錢財散盡,連前妻也稱黃男時常1天就領6、7萬元花在吃喝玩樂。
黃男雖辯殺害莊婦後才臨時起意拿錢,否認預謀犯案,但檢方認定黃男因積欠債務,犯案前又專程買刀,又砍殺莊婦多達24刀,手段兇殘,認定黃男預謀犯案,依強盜殺人罪起訴,台北地院去年11月依強盜殺人罪判黃男無期徒刑,莊婦家人另提民事求償部分,今判黃男與雇用他的嘉盛工程行要連帶賠償莊父子女462萬餘元,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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