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友分手不值縱火燒她家 葬男遭重判3年7月

出版時間 2019/01/29
新竹地院判這名葬男3年7個月。資料照
新竹地院判這名葬男3年7個月。資料照

新竹1名余姓男子,到基隆幫友人林姓男子取回放在前女友住家的機車及汽車,因途中聽到林男抱怨與前女友分手原因,為他感到不值,憤而買汽油裝在保特瓶內,再跑到女子住家放火燒,幸好僅燒掉地墊及紗窗,未釀成巨禍。鄰居發現遭人縱火報警逮捕余男。新竹地院法官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3年7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余男2017年父親節前夕與友人林男搭計程車到基隆,要幫林男將放在高姓前女友住家的機車及汽車牽走,不料機車沒油,林便開車載余去加油站買汽油,再加入機車油箱內。
 
只是過程中,余男聽到林男打電話向朋友抱怨與高女分手經過,讓余替朋友不值。他為了幫林出氣,竟帶著2瓶裝滿汽油的寶特瓶及打火機,走路到高女門口潑灑汽油再放火燒,燒毀高女住家的地墊、紗窗(毀損部份未提告)。由於鄰居發現房子也有被燒的痕跡,便報警逮捕余男。
 
余男律師表示,余男因患精神障礙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案發時因酒後一時氣憤,欲幫朋友出氣才放火;且他當日使用油量不多,造成毀損不嚴重,沒有傷亡發生;且余男犯後也至警局坦承犯行製作筆錄,若以放火罪屬最低法定刑7年以上之重罪,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刑。
 
法官認,余男因聽到林男與高女分手過程,心生不滿,酒後疏於控制自身情緒與行為,氣憤下出於為友人出氣,到高女住處潑灑汽油放火,犯罪動機顯然沒有憫恕之處。
 
考量余男引燃地墊、紗窗焚燒完畢火勢熄滅,未造成屋毀,但附近是住宅區,一旦延燒至房屋火勢極可能擴大、波及左右鄰舍,造成死傷或其他嚴重的財產損失;余男不顧火勢延燒將釀禍的風險,僅因一時氣憤而放火,犯行不輕,無可憫恕的情形,由於余男犯行屬未遂,已依既遂犯法定刑減刑,無法再依刑法59條減刑。
 
法官審酌,被告放火燒高女住宅,漠視公共安全,犯罪情節已危害他人身家性命及財產安全,幸僅燒到地墊、紗窗未釀成巨災,本應嚴懲,念及被告犯後坦承且犯後態度良好,並由林男代為賠償2萬元,並整修高女住家,因此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累犯,判3年7月徒刑。(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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