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北市林口區經營幸福高爾夫球場的佳福育樂公司,不服新北市府准許該公司葉姓員工等30人成立工會的登記申請,提告要求確認新北市府的核准處分無效。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佳福公司本件應提撤銷訴訟而非確認訴訟,今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見解,駁回佳福公司本件請求確定,但依法將本件移送勞動部補行訴願程序。
判決指出,佳福公司葉姓員工等人為球場桿弟爭取《勞基法》權益,2016年4月籌組「新北市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向新北市府申請登記成立,同年5月獲准並取得登記證書。
但佳福公司不服,2018年1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要求確認新北市府對葉姓員工等人成立工會的核准處分無效,主要理由是球場桿弟與佳福公司僅有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並指桿弟上下班的簽到僅記錄進出時間,效果如同一般訪客門禁管制,並非受僱員工的差勤管理。
佳福公司主張,自從新北市府核准葉姓員工等人成立的工會登記後,工會多次提起勞資爭議調解,以致公司遭勞保局裁罰沒為桿弟提繳勞工退休金、新北市府也以公司歧視具有工會會員身分的桿弟為由裁罰,但公司與桿弟並無勞動契約關係,新北市府的核准處分存有法定「重大明顯瑕疵」,應確認無效。
北高行審理認為,幸福球場桿弟須遵守佳福公司的排班出勤,上、下班分別簽到、簽退,請假要先取得主管同意,工作內容受公司監督,違者要罰款或扣班,桿弟對於服務球客的內容沒有裁量餘地,可見雙方應屬僱傭關係而非委任關係,新北市府的核准處分沒有「任何人一望即知的重大明顯瑕疵」,判佳福公司敗訴。
佳福公司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指出,佳福公司本件應提撤銷行政處分之訴,而非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但考量人民未必能理解兩種訴訟的不同,《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遇到這類情形,且當事人尚未先提訴願時,應裁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
最高行指出,佳福公司是在新北市府做出本件核准處分後一年內提告,視為已依《行政程序法》在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雖打錯官司,但仍在可提訴願的期間內,並以北高行收受佳福公司一審訴狀之時,視為已提起訴願。
因此最高行本件今雖駁回佳福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敗訴判決,但一併宣告本件移送訴願機關即勞動部。此判決的效果,是佳福公司仍可依之後勞動部的訴願結果,決定是否另提撤銷新北市府核准處分之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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