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苓雅區某舞廳楊姓舞姐4年前為了變更美,到一家骨科診所施打鼻頭玻尿酸,不料施打當天就發生感染造成鼻部血管破裂、組織壞死,醫師還說沒關係延誤就醫,楊女後來因鼻部傷口難癒整整1年7個月無法回舞廳工作,提告求償380多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醫師確有過失,判林姓醫師與骨科診所連帶賠償楊女83萬元。可上訴。
楊女起訴指控,她因工作關係認識骨科診所負責人謝姓醫師,以及在診所看診的林姓醫師。2015年間,因謝男向她提議若希望變更美,可以到診所由林姓醫師為她做微整型,她因此在2015年9月17日到診所,自費3000元由林姓醫師在她鼻頭施打玻尿酸。
楊女說,不料施打當天就發生血管破裂、組織壞死現象,當時林姓醫師還對她說這是正常反應,阻止她就醫;兩天後她再到高醫附設醫院整型外科檢查,高醫的醫師才告訴她是因為施打玻尿酸導致她鼻頭血管栓塞壞死。楊女主張,她在後續治療期間整整有1年7個月無法工作,且傷疤迄今尚未痊癒,使她精神長期受到巨大折磨,甚至無法面對人群險些尋短,要求林姓醫師與診所應賠償她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及慰撫金等共380萬元。
骨科診所負責人謝姓醫師則辯稱,他獨資經營骨科診所,並無醫美專長,不可能指示林姓醫師在診所為楊女施打玻尿酸,是林姓醫師未經報備私自為楊女施打;林姓醫師則辯稱楊女接受施打後只有表皮缺血性壞死,此為施打鼻珠的正常反應,其他內部組織完好,並非血管栓塞壞死等,還說他事後已給付楊女32萬元,楊女目前僅剩小傷疤,求償過高等。
高雄地院民事庭審理時函詢高醫對本案的意見,醫院指依照楊女當時狀況,可懷疑已有鼻部栓塞情形,但因當時合併有紅腫熱痛及膿泡,不能排除由細菌感染引起皮膚壞死,且根據病歷顯示,高度懷疑是因玻尿酸注射造成鼻部血管栓塞因而皮膚壞死。法院認為,連高醫都不排除是因林姓醫師醫療行為,導致楊女後續皮膚壞死及感染,判定林男有醫療過失,應與謝姓診所負責人連帶賠償楊女83萬元。可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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