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留長髮記36申誡還「考丙」 法官:沒違法

出版時間 2019/01/17
蓄長髮男警葉繼元不服考績丙等,提起訴訟。資料照片
蓄長髮男警葉繼元不服考績丙等,提起訴訟。資料照片

保二總隊男警員葉繼元因為蓄長髮,2014年考績被打丙等,他打官司主張自己因性別認同而蓄長髮,保二卻依服儀規定記他36次申誡還給他「考丙」,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但最高行政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公務員考評需由其主管長期觀察平日表現而定,法院原則上尊重主管的判斷,而保二對葉男打考績的程序沒有瑕疵或違反《考績法》,因此判葉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於警察考績應如何評定,沒有特別規定,但有規定功過相抵後,「記1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而葉繼元(32歲)2014年的紀錄為嘉獎18次、申誡36次,直屬主管意見欄記載:「整體表現:該員目前列入管制配槍,有性別認同問題,其個性自屬女性,喜歡留長髮之習慣,目前仍持續輔導該員,生活交往單純,平日勤務平平……」,綜合評分為69分。

合議庭依據這些紀錄,認為獎懲抵銷後,葉沒有1大功以上,也就是說,並無不得打丙等的情形,依據相關法規,看不出一定不能給葉男「考丙」的理由。

至於警方對於警察儀容要求事項,是否違反《性平法》及平等原則,合議庭認為,葉男被記36次申誡,如果不服可以提起申訴、再申訴作為救濟,但他沒申訴,所以這36次申誡已經確定,而行政法院審理這件考績處分案,只審酌是否有36次申誡的事實,結果是確實有36次申誡;至於這36次申誡是否合法,不在本案審究範圍內,因此本案也無須審酌警察儀容要求事項,是否違反《性平法》及平等原則。

記者晚間致電葉繼元,他沒接電話,葉之前曾表示,被保二派駐在核四廠。(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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