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6年前於任內處理司法關說案,反被控涉犯洩密等罪,高院二審2018年5月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馬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馬提上訴後,最高法院特別公開抽籤分案,外傳該案可能會開庭辯論,但時隔近半年,最高院今以「事實未明」為由,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院發回更審主要理由,認為高院二審在判決裡,僅以抽象標題,籠統記載馬英九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的消息及資料,例如「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通聯紀錄暨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等偵查中應秘密消息及資料」等,沒將這些由馬英九「口頭轉述」、應秘密消息或資料的具體內容,詳加調查認定記載明白。
最高院指出,高院二審也沒把判決理由所引用馬英九、江宜樺及羅智強對本案相關陳述內容,加以分析、歸納及整理,以確認其所洩漏秘密的具體內容,「自不足以資為本件論罪科刑及適用法律之依據」。
此外,最高院指出,行政院院長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對於涉弊閣員有「移送彈劾懲戒權」,本案馬英九得知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時任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疑共同涉及司法關說案後,隨即以不公開方式告知江宜樺,此時江宜樺是否為《刑法》洩密罪所定「無權或不應知悉該秘密之人」?
最高院認為,高院二審沒詳查行政院院長就法務部部長的失職行為,是否具有追究行政責任或移請監察院審查的權責,僅以江宜樺的閣揆職務與偵查犯罪及國會自律無關,就認定江宜樺是「無權或不應知悉上述秘密之人」,此部分有應調查的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欠備的違法。
第三,最高院指高院二審引用江宜樺、羅智強相互矛盾的證詞,不採信馬英九辯稱召來江、羅兩人共商司法關說案中相關閣員政治責任的說詞,此部分有證據上理由矛盾的違誤。
最後,最高院認為司法的獨立公正若受破壞,將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妨礙司法定分止爭以安定社會秩序的功能,但高院二審未詳述司法關說案是否足以嚴重傷害司法的公信力,卻逕自認定司法關說與增進公共利益無涉,此部分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因此馬英九雖請求開庭辯論,但因判決依據的事實未明,所以直接發回更審詳查。
馬英九本案所涉罪名本為二審判決即確定,但《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修法後,此類二審確定罪名若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例外准許上訴最高院,若被發回更審,則更審判決就確定,不得再上訴,因此本案更一審將決定馬是否有罪。
本案源於2013年9月引發馬王反目、釀成九月政爭的司法關說案,遭被指涉關說司法的立委柯建銘等人查出,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結案前,就夜奔總統寓所把偵辦秘密報告時任總統馬英九,馬不但轉告時任閣揆江宜樺等人密商對策,還叫黃另向江重新報告案情。
黃世銘因此黯然下台,被依洩密等罪判刑1年3月定讞,黃獲准繳交易科罰金45萬5000元而免坐牢。馬英九於2016年卸任後,隨即因本案被究責,柯建銘先提自訴,指控馬要黃第二度進寓所補充報告的行為,涉犯洩密等罪嫌,但被高院維持地院無罪判決確定。
本案是檢方針對馬英九涉將黃世銘報告的偵辦機密,轉告江等人,以及馬命黃向江重新面報案情這兩個舉動,起訴馬涉犯洩密、《通保法》等罪嫌,北院一審認定馬洩密,但其主觀是行使「院際調解權」、預先因應可能的政治風暴,有阻卻違法事由,判馬無罪。
一審見解引發議論,檢方上訴高院,批一審曲解《憲法》,並指馬英九在本案的行為,充其量是「人際調解」而非「院際調解」。柯建銘也批馬「假借關說案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對王金平政治追殺,跟院際調解無關。
高院審理認為,總統是廣義公務員,應負一般性保密義務,本案當時無院際爭議,不需總統行使調解權,且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看完黃世銘所呈交「專案報告」,應知司法關說案尚未偵結、案情須保密,「總統沒有不遵守法律的權力」,但馬「未能恪遵法紀,顯然不足為表率」,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本案是馬英九生涯首度被判刑,他當時受訪強調:「我一定會上訴!」並不滿高院判決指他「不足表率」,馬怒批:「若遇到這樣重大事件,我回家睡大覺,才是不足以表率!」(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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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5:04
更新時間:20:50(更新:發回更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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