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因於8年前擔任立委時,涉收賄為廠商關說施壓中鋼公司等國營事業,今年先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正在服刑,同案所涉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已由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再以林益世於該案被監察院彈劾,且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沒誠實申報財產兩項事由,判林益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
林益世(50歲)所涉收賄案,源於他在2010年擔任立委時,涉收陳啟祥(67歲)行賄6300萬元,代為施壓時任中鋼總經理鄒若齊與子公司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等人,違反內部控管程序,將煉鋼後可回收再利用的爐下渣與轉爐石,賣給陳男經營的地勇公司。
林益世於2012年連任立委失敗,同年2月轉任行政院秘書長,涉以助地勇續約為由,向陳男索賄8300萬元。陳不願付錢,偷錄林開價「八三」(8300萬)」、交付方式為「三、三、二三」(分3次各付3000萬、3000萬與2300萬)等談話內容,同年6月向《壹週刊》投訴踢爆此事,引發軒然大波。
檢調單位據此發動偵辦,林益世否認涉及任何不法,揚言歡迎陳男將錄音帶交給檢調,讓他「一刀斃命」,但同年7月被檢方約談並聲押禁見獲准,一審准林交保5000萬元,並以林雖仗勢喬事拿錢,但不構成貪污,改依公務員假借權力恐嚇得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2罪,合併判刑7年4月。
二審認定林益世時任立委,藉由監督主管機關經濟部,對中鋼有實質影響力,還以撤換人事來施壓中鋼與中聯,據此將恐嚇得利罪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連同一審被判刑2年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應執行13年6月徒刑。最高院今年8月維持林益世所犯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判決定讞,將林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案情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公懲會審理認為,林益世在該案被查出的1580萬元不明來源財產,並未在2012年5月4日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依法誠實申報,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足使民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的信賴」。此外,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涉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還對陳男表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你看行政院那間這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三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三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等語。
公懲會認為林益世後者涉及的索賄行為,雖被法院認定不構成貪污而判處無罪確定,但林所表達上述不當言詞,炫耀職位影響力,顯有假借權力,圖本身及他人利益的違失,且經監察院以林違背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及保持品位等義務、有辱官箴為由決議彈劾。
公懲會審理指出,林益世上述所列違失行為,已重創政府形象,嚴重損害政府名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因此判決林益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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