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貪污懲戒出爐 撤職停止任用5年

出版時間 2018/12/19
南投前縣長李朝卿。資料照片
南投前縣長李朝卿。資料照片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觸犯貪污災修等工程款近2000萬元等罪,其中8罪日前被判刑共98年,合併應執行14年8月定讞,已入獄服刑,另外,監察院認為李貪瀆成風、敗壞官箴,重創政府施政形象,提起彈劾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判決李朝卿「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懲戒處分;共犯南投縣建設局前局長曾仁隆則被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曾男刑事部分已被判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定讞。

公懲會判決指出,李朝卿已定讞的犯罪事實包括:
1.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業規定,實際參與萬春藥業公司營運,且為實際負責人;又投資杏懋實業公司股數為33.95%,超過法定上限10%。
2.2010年間收取皓仁營造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946萬元。
3.2010年間與下屬共謀收取佶璟營造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68萬元。
4.2011年至2012年間辦理災修工程,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收受廠商回扣約310萬9476元。
5.2012年間與下屬共謀收取德泰營造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80萬元。
6.2011~2012年間與下屬共謀收取縣府觀光處小型工程回扣共30萬元。
7.2011年間與下屬共謀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
8.2012年間與下屬共謀收取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之回扣40萬元。

此外,公懲會指出,李朝卿雖有其他犯行仍由台中高分院更審中,尚未確定,但最高法院日前發回更審的原因,在於前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賄款金額認定有誤及共犯間犯意聯絡的記載不夠明確等,不影響已經定讞的犯罪事實,審酌後判決懲戒「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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