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族通勤。資料照片(圖與本新聞無關)
丁姓男子騎機車遇紅燈,熄火牽車過斑馬線,再發動引擎繼續前進,員警開單舉發。丁打行政訴訟,新北地院認為,以人力移車不構成駕駛行為,判決撤銷罰單。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判決指出,丁男7月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在中山路口遇到紅燈,熄火下車,牽車走人行道穿越馬路,再發動引擎向前騎,轄區警員認定「闖紅燈」,攔下開罰。丁向新北市交通裁決處申訴,交裁處依據警政署函釋,仍裁罰一千八百元,丁再提行政訴訟。
新北地院認為,汽機車移動的動力若不是來自引擎,自不構成「駕駛」行為;丁男以人力移動機車,過程並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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