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一間餐廳陳姓女店員不滿遭何姓女客投訴,竟將何女的顧客反應表個資PO網。高雄地院外觀。資料照片
高市一間餐廳陳姓女店員不滿遭何姓女客投訴,竟將何女填寫的顧客反應表個資PO上網,何女發現憤而提告。高雄地院審理,判處陳姓女店員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可上訴;何女提告民事賠償,法院審理中。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判決指出,何女今年1月28日到餐廳用餐,不滿員工服務態度,撰寫餐廳顧客反應表客訴。陳姓女店員未經客人同意,翻拍何女的顧客反應表,PO在自己IG帳號限時動態,內有何女個資。
陳女PO照並附註「真的很棒這種自以為又很北爛的客人,自以為有點其實心裡默唸?然後再怪別人!這種人一定會有報應==」、「歡迎電話騷擾這種不要臉的人」,何女隔天接到朋友通知後才發現此事。
何女請求賠償30萬元,陳女僅能負擔7萬5千元,未能達成和解,法官考量,陳女有立即用簡訊文字向何女表示歉意,也對自己行為不當有所反省,判陳女犯個資法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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