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股票上市公司「李長榮化工」轉投資2百億,國內第一家、也是最大家的多晶矽廠「福聚太陽能」,3年多前因多晶矽原料市場價格由每公斤400美元,崩落至每公斤僅剩15美元而宣告倒閉,法院強制拍賣廠區建物、設備還債銀行百億欠款,歷經6次流標,最後由高雄市一家無專業化工處理證照的業者花3億元得標。
但其中取得廠區電器、電線、電纜拆解標案的「瑞隆」公司負責人柯先生指控,他花了4千多萬元取得電器、電線、電纜拆解權,結果進廠拆解設備時卻遭法院指派的「破產管理人」律師百般刁難,不按照法院拍賣清單依法拆解,還限縮認定「瑞隆」可拆解範圍,害他平白損失2千萬元,甚至被破產管理人公然在法院審理期間指控「瑞隆」雇用出獄的更生人,指控該公司是「黑道」。
《蘋果》今年初曾接獲民眾投訴,指福聚太陽能廠拆解內部設備時曾爆發多起工安意外,「瑞隆」公司現場負責人柯先生在新聞見報後出面指控,稱自己花了4千多萬元取得電器、電線、電纜拆解權,結果卻遭法院指派的破產管理人百般刁難,懷疑法拍過程黑幕重重,害公司平白蒙受損失。
柯先生指控,福聚太陽能廠法拍後,廠區內有關電器、電線、電纜拆解權是由高雄一家「全泰豐」公司得標,他在去(2017)年5月花了4千多萬元向「全泰豐」取得買受權,成交後才得知「全泰豐」當時用1千多萬元向法院取得拍定權,原以為參與法院公開標案萬無一失,沒想到卻是惡夢開始。
柯先生稱,當他進廠準備拆解得標的電器、電纜、電線設備時,遭到法院指派在現場的破產管理人律師吳啟孝多所刁難,吳未依照法院拍賣清單執行,片面限縮「瑞隆」公司可拆解項目,且當時現場認定部分電纜、電線不屬於法拍案2家得標業者的任一方,但事後也沒有再次公開上網招標,直接由破管人單方面認定屬於另一家得標廠商「全台灣金屬公司」。
在現場拆解時,財產清冊與拍賣清冊完全不一致,標的物電線、電纜既不屬於瑞隆或全台灣金屬公司,正常程序應將這些物品再次以公告方式拍賣,結果現場全憑「破管人說了算」,他目擊全部有爭議設備全被「全台灣金屬公司」員工用車直接載回自家廠房。
當時柯曾向法院提出強烈抗議,且多次透過律師去函破管人要求公正處理,結果未有任何結果,柯質疑「破管人權利有這麼大嗎?」。柯先生不解地是,他不知法院、破管人與得標廠商間的關係,破管人既然認定部分電纜、電線不屬於任何一家廠商時,為何不另案公開招標,結果卻讓另一家廠商毫無忌憚地載走,這已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懷疑其中有私相授受、循私舞弊。
更奇怪的是,當瑞隆針對買受權益範圍向法院提出質疑時,法院竟然不承認瑞隆「買受人」資格,只認定全泰豐「拍定人」資格。後得知此拍賣案共分甲、乙、丙標與不動產等4個項目標售,其中乙、丙標是由另1名柯姓男子標得,事後以2百多萬元的價格轉賣給「全台灣金屬公司」,結果同樣是買受人,法院承認「全台灣金屬公司」買受人資格,但瑞隆的買受人資格卻不被法院認可。
此案一開始,得標廠商之一「全台灣金屬公司」只標得不動產,但同一件標案,同樣有2個買受人,1個法院認定,1個法院否定。當時曾向法院表明已花了4千多萬元向全泰豐取得買受權,法官稱「法院是針對拍定人,不管你買受人是誰」,既然認為有爭議,只能撤拍,法院會把當初拍定價格款項退還給全泰豐,至於瑞隆與全泰豐的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
「從來沒有遇過此一狀況」,柯先生說,一般拍定人要轉賣給其他買受人,這是拍定人的自由、權利,法院怎可訂定可賣給誰,不可賣給誰,他不知法院標準何在?
瑞隆事後在台北地院提出侵權告訴,庭訊時破產人與業者還指控瑞隆雇用出獄的更生人,指控他們是「黑社會」不讓瑞隆員工進入施工。柯先生不滿地說:「難道叫他們再去偷去搶?請更生人工作有錯嗎?」,審理期間瑞隆公司代表只要覺得不公平想發言,就被破管人、全台灣業者代表向法院請求撤拍威脅恐嚇,讓他敢怒不敢言。
柯先生坦承,會花4千多萬購買這些設備,是依過去20年經驗法則,加上榮化提供給全泰豐的標的物範圍電子郵件證明,明白指出拍賣清冊與公告清冊相同,他經評估後才會購買,沒想到全遭破管人推翻。
柯先生說,瑞隆成立20年,取得法院拍賣案件超過上百件,曾承接台電、中油、半導體廠、油槽、漁船拆解工程,從沒遇過像此案如此奇怪,讓業者面臨倒閉、破產危機。
面對民眾質疑,台北地方法院指出,福聚案前七次拍賣均未拍定,第八次拍賣由拍定人林先生以76萬元拍定動產乙標、此案另一名柯姓買家以68萬拍定動產丙標,第九次拍賣亦無人應買。經破產管理人向法院陳報後,承審法官先後准許破管人陸續以3萬到54萬元不等價格由華經資訊企業等人買受。另於2017年2月同意破管人以1 300多萬元將全廠電力系統部分由全泰豐投資公司買受。
台北地院表示,全臺灣金屬科技公司當時有應買廠房(不動產)及剩餘動產意願,原先就不動產部分出價9000萬元、動產出價3500萬元,合計出價1億2500萬元」,經到場債權人亦表示同意,但經法院詢問有無再加價可能,方同意加價500萬元,經法官裁示由全臺灣金屬科技公司以1億3萬元應買。至於瑞隆公司與柯先生確實非本件破產執行事件拍定人或應買人,故其與全泰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應由其自行協商處理。
此案破產管理人律師吳啟孝指出,法院只對此案拍定人全泰豐負責,他不知瑞隆公司在此案件中的角色,如果投訴人柯先生對此案有爭議,可以撤拍不要買。
吳啟孝指出,瑞隆公司只是買受人,連申請閱卷權利都未獲准,如果不服可以抗告,在破產與強制執行程序上,法院只針對拍定人,這是法律明文規定。拍定人要轉讓權益,須等點交後才能轉讓,法院執行面只針對拍定人,法院只對全泰豐負責,瑞隆並非當事人。
至於指控2百萬本票遭挪用一事,吳啟孝稱,這張本票是全泰豐拿來的,如何使用應由全泰豐、全台灣金屬公司與柯先生三方協調,此案破產法定程序到今年3月已全數撤廠。
吳啟孝說,全泰豐與柯先生之間如何協議,全泰豐曾簽署確認拍賣項目清單,全泰豐當然可以轉讓,但買受人不能來法院主張權利範圍到哪,例如強制執行有一張權利移轉證書,這只能發給拍定人,若給第三人使用即是違法。
吳啟孝指出,此案破產程序中所生爭議,可向破產法院提起異議,柯所主張的爭議已向破產法院提出異議,破產法院亦已當庭裁決,柯先生均全程出席,應知開庭內容。由於柯非破產程序的拍定人,自非當事人,破產程序中形式上難以細究拍定人將權利轉讓何人、轉讓幾手,或轉讓權利內容為何。破產程序只對拍定人履行標售義務,對拍定人與第三人間的爭議,無權也不須介入。
律師宋重和表示,若拍定人依強制執行法向法院以最高價得標拍定,繳納完所有拍定金額,在法律上擁有原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當然可以把買到的標的物進行自由處份,這是拍定人的權益,法院不會因買定人身份特殊而做限制,誰出得價高者得。(突發中心劉文淵/調查報導)
發稿時間 00:00
更新時間 21:00
想知道更多,一定要看……
福聚太陽能廠拆解爆工安 工人手臂遭灼傷
花2百億建廠法拍只拿回4億多 14家參貸銀行慘賠百億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羅東夜市排骨酥4塊60元 CP值挨轟店家喊冤
醫院磚塊剝落砸毀BMW 廚師告贏國策顧問
正港台灣之光! 板中生奪世界程式設計冠軍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