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排水涵管不應經過私有土地。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的房屋是1992年建造的,土地是1990年重劃的,重劃單位竟將原水利溝渠下游部分覆蓋規劃成建地,便宜行事在我的土地下埋設涵管,銜接上游未被覆蓋的溝渠做為農田排水。若涵管破損加上長年沖刷恐掏空地基、破壞建築結構,多次向公所、水利會、縣政府陳情,結果互推責任。請問我若要提告,是一次告三單位?要告拆溝還地或恢復原狀?是告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律師張智程答:
土地重劃一般分為3種,為一般重劃、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讀者的狀況應該是屬於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又以市地重劃比較有可能。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使土地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重劃範圍內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土地既然已經重劃過,所有權歸讀者,並且重劃為建地,則該土地就不會有供作水利使用之可能,因此未經讀者的同意,在地下埋設涵管就會有侵害讀者土地所有權之問題。
重劃單位僅負責辦理重劃,應該沒有自設涵管的能力,讀者可能要先找出是誰設的管線,再對設置管線的單位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並排除涵管的侵害。(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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