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前年9月凌晨4點多到板橋區另名女性友人住處飲酒,竟趁女子爛醉對她上下其手,逞慾後連內褲都留在女子閨房沒帶走,反倒成為證據。新北地院今依乘機猥褻罪判張男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21歲)前年9月間凌晨4點多,和2名友人一起到這名女性友人的住處喝酒,到了清晨5點,其中一名友人先行離開,而女子則早已喝到爛醉還嘔吐。
張男見狀,和另名友人攙扶女子到廁所嘔吐,卻又趁女子嘔吐後,將女子以「公主抱」的方式抱到房間床上,還對女子上下其手,撫摸胸部與下體,離去時還將自己的內褲遺留在女子的房內。
女子睡到當天傍晚醒來,驚覺自己的胸罩扣子被解開,內褲和短褲也被脫掉,地上還遺留一件男性四角褲,因此報警。警方也在她的內褲上驗到男性DNA,就和現場男性四角褲上的DNA相符,是屬於張男的DNA。
張男挨告後辯稱,女子當天喝醉後,他和另名友人將女子攙扶到廁所嘔吐,但嘔吐物沾到他的褲子,他才會脫下外褲和四角褲清洗,但後來又決定丟棄這條四角褲,才會留在女子住處的廁所內。他抱女子回房間休息時,可能有碰到女子的腳和頭,但並沒有撫摸下體,且他和另名友人離開前,女子的衣著也是完整的。
而另名在場友人則證稱,女子雖然有嘔吐,但都吐在馬桶內,沒看到有吐到張男褲子上,也沒見張男有在清洗褲子。
不過女子證稱,她喝醉後被張男等人攙扶回房間休息時,衣著完整且穿短褲,但睡到傍晚6點多醒來,胸罩卻被解開,褲子也都被脫下,地上則有男性四角褲和一團衛生紙。而她的2名友人也證稱,有聽她提過醒來後在房內發現男性四角褲,而且自己衣衫不整。
張男的委任律師辯護稱,有可能張男在攙扶女子時,觸碰到大腿內側或其他部位,女子又觸碰到張男碰過的部位,而產生「移轉DNA」的情況,就算女子的內褲驗出張男的DNA,也無法作為證據。何況不曉得女子是在何時脫掉內褲採證,或許是在家中脫下內褲後,和張男的四角褲放在一起而遭污染,產程移轉DNA。
不過驗傷採證的亞東醫院則函覆表示,女子是到醫院後直接脫下內褲,由醫院放在採證袋交給警方送檢。
法官因此認為,女性在穿著內褲時下體並不會直接接觸到其他物品,更不可能遭他人任意碰觸,且內褲內面底層緊貼下體,並未隨意展露出來,應屬他人不會隨意、無意間觸碰的位置,若非他人刻意碰觸,不可能會在下體和內褲內面底層均留下DNA。又加上張男的供述和證人均不相符,因此不採信張男辯詞,今依乘機猥褻罪嫌判他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游仁汶/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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