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從事化工原料海帶食物加工的潘姓夫妻,被控從2002年起,涉用「碳酸氫銨」等添加物軟化海帶,一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2人各1年2月徒刑,但二審指潘男兩人本案所用添加物,都是衛福部公告許可項目,只是未取得查驗登記,改判均無罪,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今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理。
最高院發回更審理由指出,須使用「可供人食用」的食品添加物,才可依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判斷是否合格,若使用非可供食用添加物,例如僅限工業用的原、物料,就沒有適用前述規格標準判定的餘地。
最高院認為,本案潘男夫妻用來加工海帶食品的碳酸氫銨、碳酸鈉、銨明礬、低亞硫酸鈉與冰醋酸,品名雖都是衛福部公告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販賣這些原料給潘男夫妻的廠商均證稱,潘男夫妻買的是「工業級」原料,他們也有提醒潘男夫妻注意。
此外,本案被查獲時所查扣的添加物外包裝,不僅明顯有「食品級」與「工業級」的區別,「工業級」外包裝更標明斗大的「危險」、「禁止用於食品」、「禁止用於食品FOR INDUSTRIAL USE ONLY(僅供工業用)」等字樣。
最高院認為,二審對於這些形式上不利於潘男夫妻的證詞及證物,沒充分說明為何不採納的理由,且潘男夫妻所用工業級原料,比食品級便宜150元到1000元不等,二審認定此部分僅涉行政裁罰,「似非允洽」,因此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指出,潘桂連、陳來滿夫妻自2002起在高市鳳山、大樹區從事海帶食物加工,明知不得添加未經許可的食品添加物,仍從化工原料行購買工業級鹼粉(碳酸鈉)、礬粉(銨明礬)、銨粉(碳酸氫銨)、保險粉(低亞硫酸鈉)及冰醋酸原料,加入海帶捲、海帶結、海帶絲、海茸等食品。
檢方指出,潘男夫妻製作過程先將海帶泡清水膨脹,換3次清水後加入工業級銨明礬讓海帶變硬,隔天則加入工業級鹼粉及碳酸氫銨,過30分鐘後變軟再換3次清水。至於海茸須用冰醋酸將黏液洗淨,加入保險粉保鮮。
檢方指稱,潘男夫妻將成品販售給高雄市鳳農市場、高雄市場、大社市場、左營市場等各地不知情攤商,再轉售民眾食用,截至2015年3月查獲止,估計超過519萬台斤、折合約3114公噸成品被民眾吃下肚,不法所得約1.5億元,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罪嫌。
潘男夫妻承認使用上述添加物,但堅決否認違法,辯稱所用添加物都是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內的准用品項,雖未經查驗登記,也僅違反《食管法》第18條規定,未觸犯檢方起訴法條。
一審高雄地院不採潘男夫婦辯詞,認定2人使用多達5種非食用級添加物,各判刑1年2月,各併科罰金110萬並沒收未查扣不法所得428萬餘元。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後,法官認為潘男夫妻本案所用碳酸氫銨等原料,雖沒取得查驗許可登記,但品名確為衛福部正面表列的添加物。
二審據此改判潘男夫妻2人無罪,但判決中也指出潘男2人本案行為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仍有違反《食管法》第18條規定,要求主管機關應依法予以行政裁罰。(黃哲民/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