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勘驗巷道後認耿女主張有理,判決撤銷罰單。翻攝google
住在高市苓雅區民權一路巷內的耿姓女子去年6月間將機車停放在自家公寓門口,疑因遭鄰居惡性檢舉,隔月竟一次收到34張各裁罰600元的機車違停罰單,總金額合計2萬餘元。她提告主張公寓門口未劃紅線,自己停車也未妨礙出入,法院審理後認定耿女並無妨礙通行違規,判將34張罰單撤銷免罰。可上訴。
耿女起訴指出,去年6月15日起至7月7日間,她像其他鄰居一樣將機車停放在自家公寓一樓左扇門前,左扇門平時鎖住不開啟,全棟住戶均由右扇門出入,她將機車停放於左扇門前並未妨礙交通;況且,本件是鄰居惡性檢舉,高市府交通局接獲檢舉後並未通知被檢舉人,而是累積一定期間及數量的檢舉案件後,才合併於7月間一起開立舉發單合併送達給她,私毫不給她知悉違規及改善機會,令人措手不及,顯有不公。
但高市府交通局抗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意旨,是限制汽車停車位置,若客觀上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就不得停車,而非以實際該處所是否確實有人、車通行為限。交通局認為,檢視檢舉照片可見耿女的車子停放在公寓大門左扇門前,而左扇門設有樓層各戶的郵箱,在此停車可能阻礙郵差投遞郵件,倘有緊急突發事故發生例如火災或住戶有需急救等情形須強行開啟公寓左扇門,則耿女機車也將影響住戶逃生及救災。
高雄地院法官勘驗該處巷道後則認為,巷道兩邊都沒劃紅線或黃線等禁止停車標線,許多住家門前或圍牆邊也都有汽機車停放,至於耿女所住的公寓樓下左扇大門確實被堆置沙包且上鎖,可見同棟公寓住戶都默認同意將左扇門關閉,認定耿女在門前停車並無沒有妨礙人、車通行情形,因此判決撤銷罰單。(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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