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司李振漢,3年前佯稱公務出差,卻駕駛租來的公務車載黃姓女友到宜蘭旅遊,還不實申報雜費及交通費,共詐得4650元,廉政署接獲檢舉查證屬實,將李男移送台中地檢署起訴。台中地院今依貪污罪判李男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指出,李男(41歲)從2012年1月起擔任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司,並從2014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12月28日止,派兼「大安溪斷面45~48-1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採購案主辦。
由於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的公務車不敷使用,會向租車公司租兩輛車(兩輛車租金1年76萬元)和車隊油卡,作為公務車使用。2015年2月27日起至3月1日止,李男佯以公務出差為由,駕駛公務車載著黃姓女友出遊。他先到彰化縣福興鄉搭載黃女後,沿台76線、草屯交流道、台3線、國道6號、台14線、台14甲線、台8線、台7甲線路段至宜蘭縣旅遊。
途中,李男持該車車隊加油卡到上嘉霧峰加油站添加95無鉛汽油44.32公升、金額計1188元後,李在加油簽認單簽名後,並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車輛使用紀錄簿上虛偽填載為「2/25、里程數27419、加油 (金額)1188」、「2/26、里程數27608」,由加油站向租車公司請款。
接著李男再由不知情的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承辦會計,依車輛使用紀錄及租賃契約約定與租車公司結算金額,李男因而獲得使用該車3日不法利益1414元(即每輛車年租金17萬2134元,每日租金為471.6元計算)及2月27日添加油料費用1188元,共計獲得不法利益2602.8元。全案被揭發後,李男繳回。
另外李男又於2015年2月7日、3月7日、3月28日,自己到南投、彰化或臺中處理私人事,卻利用職務上得出差監督及管理疏濬工程的理由,向會計不實申報雜費交通費支領共計1448元,致不知情會計誤信,將款項匯入李的帳戶,李男因此詐得出差旅費1448元。事發後也已繳回。
李男雖已經繳回款項,但矢口否認犯案,法官審酌李男便宜行事,駕公務車出遊,又貪圖小利,不實申請差旅費,實屬不該,不過查他無前科,犯罪情節非重,因此依貪污罪判處李男2年,褫奪公權1年,以資警惕。(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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