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指出,孫宏新家屬不須繳回2萬元月撫慰金,以扣抵309萬撫卹金。資料照片
退休公務員孫宏新去年參與花蓮山難搜救時溺斃,孫的家屬領到309萬元撫卹金後,申請約2萬元遺族月撫慰金,卻被認定2筆錢牴觸,須按月繳回月撫慰金,引發爭議。經連月會議討論,內政部今指出,2者發給依據及性質不同,孫家屬不須繳回月撫慰金。
台灣磐石救難隊隊員孫宏新,去年3月以民間救難隊身分接受台北市消防局徵調,卻在撤離時遭湍急溪水沖走溺斃,家屬月前不滿被要求拿月撫慰金扣抵撫卹金。內政部今說明,經消防署再次檢視並釐清《消防法》第30條後,上週三(7日)已公告各地方消防機關,就《消防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依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列入設算扣抵範疇,應以同一事故而領受政府預算全額購買的保險給付,例如:政府投保的救災意外險,或政府預算全額支應的其他各項給付為限。
因此,孫宏新遺族領受的撫慰金,是其原本公務人員身份月退休金的衍生權利,並非因接受消防機關徵調協勤死亡的同一事故保險給付,2者發給依據及性質不同,並沒有牴觸的問題,因此家屬不需繳回月撫慰金。
此外,消防署為表彰孫宏新的義舉,也同時積極主動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協商爭取100萬元補助金,並已函請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轉發孫遺族在案。(突發中心蘇俞璇/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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