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後牽車,沒發動機車竟也被開罰!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9月份在新店中興路一家薑母鴨店與友人聚餐,為了不讓友人掃興,席間喝了不少酒,餐會結束,因擔心騎乘的機車違規停車會遭拖吊,也擔心酒駕罰很大,因此沒發動機車而將機車「牽」到合法車格停放,沒想到林男在友人陪伴下,一起將沒發動的機車用牽引方式,慢慢將機車牽過馬路,突然一名警員出現,質問說機車怎麼啦?還要對他進行酒測,林男心想,車也沒發動又沒騎乘行為,為何要接受酒測,當下拒絕酒測,萬萬沒想到卻被警員認定拒測,當場吃下一張拒測罰單,氣得林男不滿地向警察局投訴。
林男指出,他就是擔心酒駕,才在沒有發動機車的情況下,用牽引方式將機車「牽」到合法停車格停放,竟被警員要求酒測,當下友人詢問其他北市警員相關規定,對方表示「在沒有發動情況下,牽引機車不算酒駕,可拒絕酒測」,友人因此向攔查的警員說明,但該名警員就是不聽,還以無線電叫了2、3名同事到場,堅持要對林男進行酒測。
林男於是要求警員說明被測者權利,而警員似乎對法條也不熟悉,只要遇到不了解的一概不回答,還嗆林男不配合就開出拒測罰單,最後竟說林男消極不配合,還是對他開出拒測罰單,甚至當場扣車,林男氣憤地說,這名警員開單後,還態度不佳的說,「警察沒有義務回答你任何問題,有事去跟法官說」,真的讓人聽了相當生氣。
事後林男不滿地向新店警分局申訴,警方回函依照判例表示,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次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於以攔停並採行措施,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認定該車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無誤。
針對警方回函內容,林男仍不滿說,警方宣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他因不想酒駕出事,才會將機車牽到附近停車格停放,卻因此吃上酒駕拒測罰單,認為警方在找人民的麻煩,也認為被開罰單相當不合理。林男說,避免酒駕肇事是政府宣導的重點,民眾配合政府宣導酒後不騎車,應該是鼓勵,而不是利用文字讓民眾陷入不法;但如果牽車算騎車,那牽車上人行道的停車格為何不違規,同樣的行為不該因有無喝酒而不同。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陳以敦律師指出,林男這種行為應該不算在騎乘範疇內,這個只要向相關單位提出異議,應該就可撤銷,原則上牽引摩托車的行為是不會構成騎乘的,在交通法庭上應該就可撤銷了。以前我們的認定,發動就屬於駕駛,如果沒發動我們不會認定他是駕駛,法院對這類型的判例無罪的會比有罪的多,高院的判例只是單方面少數的見解而已,這跟一般人的認知真的差太多了,這種見解是蠻恐龍的。
一名在台北市警界服務滿15年的陳姓警員指出,沒有明確的事證,警方是不會對沒發動機車、用牽引方式的人進行攔檢與酒測的,如果有疑義,必須要調閱監視器或根據排氣管溫度,釐清該名駕駛是否在酒後有騎乘的行為,對於警員單方面認定牽引機車就算酒駕的看法,「實在太牽強了」、「警察真的不能為績效而開出這種罰單」。
《蘋果》訪問藍姓民眾,他聽到有警3察因此開單,激動的用台語表示,「做績效也不能做到這樣!」,認為林男只是要將機車停好,「如果這樣被開罰,那以後還有誰會配合「喝酒不開車」政策呢?」,另一名從事餐飲業的孫先生則表示,「這位林姓機車騎士不但不該受罰,反而應該受到表揚,因為他落實了喝酒不開(騎)車的政策」,孫男說,「如果為了配合政策接到這種罰單,真的是太誇張了,這個警員懂不懂法條啊!」(突發中心林金聖/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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