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闆為離婚 誣指妻開車撞他卻逆轉勝訴

出版時間 2018/11/10
大老闆提告離婚,不惜誇大誣指妻子企圖開車衝撞他。示意圖
大老闆提告離婚,不惜誇大誣指妻子企圖開車衝撞他。示意圖

新北市一家廣告設備商林姓老闆對結婚23年的文姓妻子提告,指稱妻子常因芝麻小事對他疲勞轟炸,還干涉他在公司的經營決策,甚至企圖開車衝撞他,據此提告要求離婚,一審指林男主張不實或誇大,判他敗訴,但全案上訴後,高院認定雙方均有過失責任,且無修補婚姻破綻的可能,昨逆轉改判准離婚。仍可上訴。
 
林男在新北市經營商業廣告、展示所用的鋁製設備,文女是他的第二任妻子,雙方於1995年6月結婚,與林和前妻所生獨子同住,文女也進入林男公司擔任會計,主管財務與總務,但從2007年起,雙方不論婚姻或公事都出現裂痕。
 
林男提告指稱,文女經常干涉他在公司的決策,公開提出質疑或反對意見,甚至大聲吵架,使公司營運出現多頭馬車,文女還擅自剋扣遭受職災員工的薪資或保險理賠,並責罵向他說出實情的員工「是否要害我們夫妻吵架!」
 
林男另稱文女常無端懷疑他有外遇,連他跟女客戶握手久一點,就疑心是否有一腿,若打電話找他沒接到,就發怒、歇斯底里,甚至曾因此開車到公司企圖撞他,雙方在2012年底分房、2015年他搬走分居,因此以飽受精神折磨、不堪同居之虐待與文女意圖殺夫等理由請求離婚。
 
文女否認林男的指控,反指林易怒、不聽她的建議,她沒企圖開車殺夫,而是林拿酒瓶砸破她所駕駛車輛的車窗玻璃,她想挽回,但林拒絕回房同睡,還被她撞見與女員工摟抱,文女堅稱自己隱忍林男多年,何況2015年被林開除而離開公司,不應再受離婚判決的懲罰。
 
高院與一審均認為林男本案多數主張有不實或誇大之處,包括指控文女企圖開車衝撞一事。至於文女雖多次質疑林男在公司的決策,也確有3位遭受職災員工證稱被文女剋扣請假期間薪資或保險理賠,但一審認為這部分公事與雙方的夫妻生活無關。
 
一審並指林男放任文女在公司的不當行為,多年後才舉為婚姻難以繼續維持的重大事由,「豈非本末倒置」,縱使文女對於彼此婚姻出現破綻也有過失責任,但林男主觀冷淡,不願修補、互動,可歸責程度大於文女,因此判林男敗訴。
 
高院在此部分則認為,雙方在公司決策上的歧見,加深婚姻生活中的摩擦,林男未放任文女干涉公司經營,甚至因此分房,期間與文女數度出遊,顯有改善婚姻關係之意,但彼此仍維持因公事而爭吵的相處模式,終至分居,文女歸責於林男外遇,並不公允、也欠缺證據。
 
高院指出,文女在雙方分房後,仍未警醒與思索改善與修補婚姻之道,林男也沒有改善的作法,任令雙方婚姻破綻持續擴大、難以挽回,彼此過失責任相當,因此改判准雙方離婚。仍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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