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前縣長劉政鴻的弟弟劉政池被控與妹妹及長女,涉以不實資料承租陽明山公園的國有地興建「七七行館」,再藉承租戶優先購買資格買下行館土地,事發後,行館建照被撤銷,國有財產署提告索討土地但一審敗訴,全案上訴後,高院今逆轉改判劉政池的妹妹與劉政池的長女應將土地歸還國有,可上訴。
「七七行館」事件源於劉政池在1997年間,購買陽明山國家公園管制區內泉源路一間廢棄礦場辦公廳舍,1999年由劉政池的妹妹劉子瑩、劉政池的長女劉冠廷出面,向國有財產署承租這處廳舍所在的國有地,之後更簽訂2002年元旦起為期10年的租約。
期間劉子瑩、劉冠廷以拆除原始建物重建之名,2000年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建照獲准,劉政池藉此開始興建豪華別墅「七七行館」,2004年3月,再由劉子瑩、劉冠廷持土地租約與建照,主張依《國有財產法》所定的承租戶優先購買資格,向國有財產署申請購買行館所在的國有地。
國產署函詢陽管處,得知劉子瑩兩人本件承租的國有地地上建物是「合法建物」,符合《國產法》要求,20015年11月同意以4543萬元出售,劉子瑩兩人付清價款後,2006年2月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過2013年9月間,民代爆料劉政池興建「七七行館」佔用1200坪國有地,還挖地道埋貨櫃私設佔地181坪的地庫、檢調獲報從2013年11月起開始偵辦,案情如滾雪球般擴大,時任陽管處處長蔡佰祿因涉圖利劉政池,一審被判刑6年,劉政池因涉犯《水土保持法》等罪,被判刑2年3月,目前仍在高院二審審理。
「七七行館」事件爆發後,陽管處於2013年底先強制拆除行館建物,再於2014年1月,以劉子瑩兩人當初用作假的1979年現況地形圖等事由,將2000年核發的建照與2008年核發的使用執照一併撤銷,國產署查出本案土地已在2008年,過戶給當時由劉政池次女劉冠余掛名負責人的九冠開發公司,據此對劉政池等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要求將本案土地歸還國有。
一審指國產署本案同意售地前,僅函詢陽管處確認地上物是否為「合法建物」,並沒要求劉子瑩等人提出資料詳加說明,國產署也未舉證劉子瑩等人對於建照可能會被撤銷一事有主動告知的義務,加上劉子瑩兩人獲准購買土地、有權處分等事由,判國產署全部敗訴。
國產署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既然事後已查明劉子瑩兩人當初申請本案建照時,使用不實的現況地形圖等資料,把原始建物從「倉庫」謊稱為「住宅」,陽管處並據此撤銷本案核發的建照與使照,國產署自然也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因受詐害而同意售地給劉子瑩兩人的決定。
高院指出,劉政池等人雖提起行政訴訟,想推翻陽管處撤銷本案建照與使照的處分,但已被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而判決敗訴確定,且劉子瑩兩人假借買賣名義將本案土地過戶給九冠公司,屬於通謀虛偽,因此無效,今據此改判九冠公司應將本案土地回復登記為劉子瑩、劉冠廷所有,再由劉子瑩、劉冠廷將土地回復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
至於國產署要求劉政池等人還清本案土地現有貸款餘額5000多萬元,高院指貸款債務人九冠公司持續還款、債權人遠雄人壽也沒聲請拍賣本案土地,尚未出現無力清償而變成呆帳的損害,判決國產署此部分主張敗訴,雙方均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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