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持刀殺傷朋友 砍人無罪酒駕判4個月

出版時間 2018/11/04
邱姓男子在屏東南興廟和朋友和喝酒,酒後持刀殺傷朋友,再騎機車自首,結果砍人的部分無罪,酒駕判4個月。羅琦文攝
邱姓男子在屏東南興廟和朋友和喝酒,酒後持刀殺傷朋友,再騎機車自首,結果砍人的部分無罪,酒駕判4個月。羅琦文攝

屏東縣邱姓男子日前在屏東市南興廟喝酒,與楊姓友人起口角衝突,竟砍殺楊姓友人一刀,再騎車到長治分駐所自首。警方聞到邱男身上有酒味,殺人未遂、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檢察官也依此起訴。但法官認為邱男所犯是告訴乃論的傷害罪,不是公訴的殺人未遂,而楊男又未提出傷害告訴,最後僅依酒駕公共危險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去年12月7日晚間10時許,家住長治鄉的邱男和朋友在屏東市民和路南興廟烤肉喝酒聊天。因邱男曾到楊男經營的遊藝場鬧事,楊男在席間警告邱男不要再犯,結果兩人發生口角衝突。邱男於是騎機車回家拿了一把開山刀,往楊男左胸砍去,楊男閃身向左側迴旋閃避,右側背部遭砍,一旁的友人趕緊將他送醫才撿回一命。
  
邱男砍殺朋友之後,立即騎車到長治分駐所自首。警方聞到他身上有濃濃的酒味,對邱男施以酒測,結果酒測值達0.7毫克,於是將他依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移送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依殺人未遂等罪提起公訴。
 
但是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在審理時,邱男辯稱並沒有殺害楊男的意圖,他當時返回現場找楊男理論,楊男走到他面前抓他領口,作勢要打他,他就從機車拿刀出來砍楊男,只是要教訓楊男,沒有要殺害楊男的意思,偵訊時是因喝了酒,神智不清才承認殺人未遂犯行。
 
法官認為邱男是在檢察官訊問時,誤認其行為已該當刑法殺人未遂構成要件,才作了不利於己的自白,經審酌被告犯案動機、所持兇器種類、行兇之部位、傷害程度及下手之輕重等情狀,被告應無殺人犯意,不能僅因被告持開山刀揮砍被害人,且於偵訊時坦承有殺人未遂犯行,被害人所受傷害有可能造成生命危險,即推認被告有殺人之犯意。
 
最後法官認為,邱男主觀上並無殺害被害人的動機及必要;且被告客觀上亦未持開山刀猛刺被害人致命部位,均足認被告並無殺人之犯行,其行為僅可構成傷害罪,並非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罪嫌,而是普通傷害罪,須告訴乃論,但本案邱男自始都未提出傷害告訴,所以法院對殺人未遂公訴部分不予受理,全案可再上訴。(羅琦文/屏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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