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妓被抓罰3K 嫖客搬出大法官解釋抗罰無效

出版時間 2018/11/03
朱男召妓被逮開罰,他打官司抗罰又被法官打槍。示意圖
朱男召妓被逮開罰,他打官司抗罰又被法官打槍。示意圖

台北市朱姓男子2017年11月間花2500元召妓,當他與一名越南籍女子在出租套房翻雲覆雨時,遭警察循線抓到,2人坦承性交易,都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但朱男對3000元罰鍰很不服氣,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主張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意旨,地方政府應設置性交易專區,但至今沒有地方政府設立,顯然「剝奪人民權利」,因此娼、嫖都不應處罰。但法官認為,就算政府沒設性交易專區,在未獲准許的地點性交易,娼、嫖都要處罰,因此駁回朱男異議確定。
 
2009年11月出爐的釋字第666號解釋,宣示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失效,因為只罰娼妓不罰嫖客是不公平的,而國家除了對社會經濟弱勢人民(娼妓),盡可能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其他人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的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
 
時任大法官、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當時在釋字第666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中感性指出「本件解釋固以平等權的形式操作,為立法者保留了偌大的管制手段選擇空間,但無論政治部門將來選擇何種性交易管制政策,都必須謹記:本件解釋乃是為了她們在多重弱勢下交相逼迫的痛苦而作,在國家對此有所回應之前,廉價的『娼嫖皆罰』絕對不該是選項」。
 
後來政府增修《社維法》,增加了地方政府得設置性交易專區的規定,專區內娼嫖都不罰,但也修正原本「罰娼不罰嫖」規定,若在性交易專區外性交易,娼嫖都要罰,最高可罰3萬元。
 
釋字第666號解釋至今9年,性交易專區仍未設立,現況是「娼嫖都罰」,這也是朱男抗罰被法官駁回的原因,此案判決指出,《社維法》第80條第1款的修正理由載明,在性交易專區及目前依各地方政府《娼妓管理自治條例》管理的妓女戶之外,仍不得從事性交易,違反者,性交易雙方皆罰,因此,縱使至今沒有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朱男也不能當作免罰的理由。(丁牧群/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