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內文)
不具名讀者問:
我已經拿到非自願離職單,但是老闆一直都說沒有錢,未支付資遣費用,我基於好心給老闆半年期間處理,但老闆一直沒有兌現,上網看過資遣費是要在30天內付清,請問我可以去哪裡檢舉公司呢?我知道他公司還在營運,有錢支付廠商,卻不支付給我們,該怎麼辦?
律師徐俊逸答: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12條之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所以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如果雇主未於期限內支付,勞工可以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公司不履行時,勞工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公司財產並免繳裁判費。如果公司有故意不給付資遣費的情況,也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或向法院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 (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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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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