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1號南下297.5公里台南下營系統路段,發生3輛汽車連環追撞事故,造成一對母女當場死亡,3人受傷送醫。警方初步調查,薛姓男子駕白車因沒有保持安全車距,先追撞枉死母女一家三口的紅色轎車,後方葉姓男子駕駛綠車沒注意又撞上母女,至於2輛先後追撞的轎車駕駛是否都必須負起民、刑事責任,律師認為「重點在車輛間的距離」
律師謝岳龍表示,從新聞的報導,整起事件起因於白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又疑似超過法定的最高限速,最後還造成車毀人亡,若最後認定屬實,在刑事上,白車的駕駛就涉犯《刑法》276條第1項的過失致死罪,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不僅如此,白車駕駛還必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綠車的部分,雖然紅車突然闖進他行駛的車道,導致他閃避不及才追撞上去,但綠車駕駛是否會有民、刑事的責任,則要從事發時,綠車離肇事地點的距離做為判定。
舉例來說,當時綠車以時速110公里行駛,依照規定應保持11個車身,若是紅車被撞進他的車道時,他與紅車的距離不到安全距離的11個車身,他因為閃避不急追撞上去,駕駛就沒有《刑法》「迴避可能性」,也就是他主觀上沒有預見車子會突然切進來的可能性,且在客觀上也沒有辦法可以防止撞車結果發生,那綠車駕駛就不需要負起民、刑事責任。
但如果綠車在紅車切進他的車道時,2車距離超過11個車身的安全距離,綠車駕駛若是沒有注意到車前狀況而撞了上去,並造成死亡事件的發生,那他可能就會涉犯《刑法》276條第1項的過失致死罪的刑事責任,同時也必須負起民事賠償。
謝岳龍強調,所有的結果,仍必須由國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針對最後的鑑定結果進行判定後,檢察官再依照鑑定報告去釐清相關的肇事責任。(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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