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前立委鍾紹和被控7年前在立委任內,為油品接駁廠商「喬」法案,並利用職權邀集主管機關開會協商,期間收受廠商300萬元賄賂,鍾辯稱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所收款項與職務並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指鍾對已查明的案情徒事爭辯,今維持更一審見解,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本案源於在高雄港經營海上駁油業務的新加坡商永順集團聚利順公司,自2000年起多次向高雄港務局申請擴大港外駁油作業範圍,希望從5浬延長為7浬,雖曾獲交通部同意,但因預防漏油環評計劃未達環保署要求,遲遲無法過關。
2010年間,聚利順公司總裁董欣躍向高雄選出、時任立院經濟委員會委員的的立委鍾紹和(62歲)求助,鍾先在國會辦公室邀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再請交通部評估延伸高雄港港外駁油水域的可行性。
2011年4月15日,董欣躍為感謝鍾紹和協助推動申請案,並希望鍾幫忙油駁作業計畫能正式營運,邀鍾到聚利順公司辦公室交付現金300萬元,鍾收錢後再度請主管機關會商,事後還向董報告進度,隔月董又要給鍾400萬元,鍾認為尚無具體成果而拒絕。
後來鍾紹和透過其他藍綠立委連署,在立院交通委員會提案「要求交通主管機關研議擴大高雄港區管理範圍」,2011年10月做成附帶決議,由立院函送行政院卓參,但高雄港務局研判自身救災能力無法負荷,且可能衝擊當地漁民漁撈作業,遲未通過本案,鍾不久即被檢舉收賄並送辦。
鍾紹和堅稱無罪,強調雖身為立委,與本案行政機關依法沒有上下職務監督關係,他對這些機關也沒有發揮時值影響力的身分與地位,他協助推動人民陳情案,是否可行,仍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他向董欣躍收的錢,是雙方處理別事的代墊、歸墊關係,與立委職務沒有對價關係。
歷審法官均認定鍾紹和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一審判他8年徒刑,二審改判7年6月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仍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全額沒收犯罪所得300萬元,鍾上訴仍爭執本案所收300萬元並無對價關係,最高院指鍾對事實審法院已查明論斷視像、徒事爭執,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規定,今駁回鍾的上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