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救護車小心收罰單!花蓮縣消防局今發布新聞稿說已開出全縣第一張濫用救護車罰單,向濫用救護車的男子收取1400元。
消防局長林文瑞指出,花蓮市1名年約30歲男子,上月20日上午以身體不適為由,要求消防局119救護車協助載送急救責任醫院,經送達醫院後,竟拒絕急診掛號即離去,明顯濫用緊急救護資源,救護人員遂依據「花蓮縣民眾濫用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規定,開立收費告知單,將向該名男子收取濫用救護車規費新臺幣1400元。
根據統計花蓮縣民習慣性濫用救護車計有80位,共送醫480人次,佔該年度救護出勤量之2.8個百分比,如併計酒醉路倒則每年約825人次濫用救護資源,嚴重排擠真正需要緊急救護服務之縣民權益。
消防局參酌其他縣市已實施本項行政措施之作法,爰引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之自治規則,並完成法制作業。自107年6月27日起正式上路,對於符合下列3類濫用救護車者,採使用者付費之概念,收取新台幣1400元,以嚇阻少部分民眾濫用救護車之陋習,將有限之救護資源嘉惠於真正有需求之民眾。
消防局說依法規費收取對象為,一、經常性飲酒(一周累計3次或一個月8次以上)且經急救責任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二、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或逕自離開者。三、有明顯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
消防局長林文瑞表示,民眾濫用救護車的件數居高不下,確實排擠真正有緊急後送需求的民眾,因此才會參考許多縣市已實施多年的措施,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就符合收費要件之濫用救護車對象收取規費,使寶貴的救護資源合理分配給有實際需求的傷病(患)。
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及高雄市等七個縣市,已依特殊地理環境及人口結構差異,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額度從新臺幣1600元至1800元不等;花蓮縣今年7月1日起將成為第8個明訂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的縣市。(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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