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車闖禍的謝亞軒(左)和一同競速的黃佑呈(右)。資料照片
北市兩名屁孩黃佑呈、謝亞軒前天在下班尖峰時刻的市區街頭,涉各自開車相互高速競駛,謝男因車身失控衝撞路人釀成3死悲劇,台北地院昨晚審理兩名屁孩被檢方聲請羈押案,以兩嫌不認識3位被害人為由,認定兩嫌無殺人故意。律師謝岳龍認為,兩嫌應知自己當時舉動可能波及無辜用路人、甚至可能撞死人,卻仍不在乎、無所謂地去做,代表有不確定殺人故意,這跟是否認識被害人無關,「難道鄭捷認識被他殺死的被害人?」
謝岳龍表示,犯下北捷殺人案的鄭捷,事先不認識遭他殺害的4位死者,若依本案北院法官以「是否認識被害人」來判斷「是否有殺人故意」的見解,鄭捷就不該依殺人罪判死定讞且槍決;此外,有些屁孩只因看不順眼,就逞兇拿刀捅死陌生人,依照北院本案法官的邏輯,是否也只能論處傷害致死罪嫌而非殺人罪。謝岳龍強調,判斷被告有無殺人故意,與是否認識被害人根本無關。
另位律師馬中琍則表示,本案引起社會公憤,相信法官最初也想收押兩嫌,但審理認定兩嫌當下只想飆車、沒料到會失控,撞死人更超出兩嫌預期,所以僅論處公共危險罪嫌而非殺人罪嫌,且若非謝嫌籌不到保釋金,變成有逃亡之虞而改被羈押,否則法官很難羈押這類交通事故肇事人,公共危險罪也非法定得預防羈押的罪名,無法用「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
不過謝岳龍認為,在下班尖峰時刻的街頭尬車,一般人都知道很容易發生事故、造成人命傷亡,「明知有危險仍然去做,就有不確定的犯罪故意」,何況謝嫌不是不想跑,而是受傷跑不掉,「另一輛車當時不就跑了?這不就是逃亡?」謝岳龍強調,法官不想押人,什麼理由都想得出來,後果就是被輿論批評「不食人間煙火」,更凸顯「司改根本沒在改」。(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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