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本票很重要! 債務調解完記得帶走它

出版時間 2018/10/10

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個債務超多人,所以我邀集5位債權人帶著我簽的本票一同至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雖已調解成功、債權人也都收到調委書,但是當初所簽的本票卻未退還。請問:我這樣是否變成欠下雙倍債務(調委書+本票)?

 
律師張洛洋答: 
根據《民法》第737條指出,和解可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各負擔新的給付義務,或確定雙方當事人間債之關係;而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讀者既然已經與5位債權人就您所負之債務,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而調解的本質即屬於和解契約,契約雙方當事人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也就是說您與那5位債權人,全部都須受到當天調解之後,於調解書內容所約定的拘束。

至於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所以當債權人仍然持有您簽發的本票時,仍可憑本票向你請求付款。

因此,如果您還沒有還款,建議您於還款時,務必向債權人取回本票,但是,若是您已經還款,或是當天調解時,已就本票債務做重新約定,但債權人不願意歸還本票,建議讀者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主張您已按調解書還款,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原來本票所擔保的債務已經不存在;不會因此發生雙倍債務。(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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