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申請假釋 這8事一定要知道

出版時間 2018/10/03
魏應充(左)曾和八德外役監典獄長楊方彥(右一)在農田上談笑風生。資料照片
魏應充(左)曾和八德外役監典獄長楊方彥(右一)在農田上談笑風生。資料照片

作者:一起讀判決

關於假釋的八件事

一、什麼是假釋?

假釋是指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可以在一定的情形下,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允許假釋出監(刑法77條1項)。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假釋?

1. 有悛悔實據。

2. 刑度執行超過一定的期間:無期徒刑超過25年,有期徒刑超過刑度的二分之一,累犯則要超過三分之二。

3. 沒有不能假釋的情形,這點後面再來說。

假釋的申請如果被駁回,依照釋字691號解釋,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但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三、有沒有悛悔實據?

監獄行刑法規定,當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監獄行刑法81條1項)。

所謂累進處遇,是針對刑期六月以上的受刑人,原本的刑度,給一定的責任分數,然後經由監獄中的表現加分。好像遊戲打怪一樣,從第四級開始,一旦分數達標,就可以晉級到第三級、第二級跟第一級。

假釋必須到二級以上。

三、什麼時候不能假釋?

有三種情況,不能給予假釋(刑法77條2項),包括:

1. 刑度太低: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2. 曾經假釋後五年內故意再犯重罪(所謂的三振條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3. 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大抵是跟妨害性自主有關,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假釋甚麼時候期滿

假釋中,如果沒有撤銷事由,無期徒刑假釋滿20年,有期徒刑所餘的刑期內,假釋沒有被撤銷的話,沒有執行的刑期,會當作已經執行(刑法79條)。

假釋期間,雖然等於是暫時出監,但假釋期間內,應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由地檢署的觀護人訪視或約談,予以監督。

五、假釋會被撤銷?

假釋的撤銷有兩種可能:假釋期間犯罪跟違反期間應該遵守的事項。

首先,如果在假釋中,因為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撤銷假釋。但如果假釋期滿已經3年,就不能撤銷(刑法78條1項)。

其次,受刑人經假釋出獄,在假釋期間內,應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而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特定事項(保執74-2條),如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應該通知原執刑監獄的典獄長,典獄長得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

六、假釋被撤銷的救濟

當假釋遭到撤銷,受刑人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來救濟。這裡曾經出現過1個大法官解釋:釋字681號。

這號解釋一共有兩位聲請人:
1. 甲被撤銷假釋後,向行政法院起訴遭到駁回,行政法院判決所依照的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假釋撤銷屬於廣義的司法行政處分,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等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時,再向法院聲明異議,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 乙被撤銷假釋後,向普通法院刑事庭聲明異議,台南高分院認為乙還沒入監服刑因而駁回。
釋字681號解釋認為應該以刑事訴訟法聲明異議的方式來處理,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跟刑事訴訟法484條規定合憲。

不過解釋文最後指出:受刑人的假釋被撤銷,要跟法院聲明異議,還要等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之後,才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這件事情對受刑人保障並不週全,相關機關應該盡速檢討改進,讓受刑人可以在入監執行殘刑前,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七、假釋撤銷會怎樣?

當假釋被撤銷時,出獄的時間就不算刑期,也就是還要回去監執行殘餘的刑期。

八、 悛這個字怎麼念?

ㄑㄩㄢ。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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