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黃姓大一生去年初和同學喝酒後醉臥人行道,遭曳引車司機吳偉民輾過往生,經吳男賠償600萬元給黃母,獲檢方緩起訴1年,但吳男不服遭認定肇逃而裁罰9000元,吊照並終身不能考照而提訟,新北地院宣判指出,吳男雖留在現場卻如不相干路人,未承認肇事也未坦承事發經過,讓到場警方誤判而讓吳男離去,已屬肇逃,判吳男敗訴;尚可上訴。
死者黃男(19歲)是黎明技術學院的一年級新生,去年11月16日近午夜,與江姓同學喝完酒後,兩人醉臥泰山路堅實一橋人行道上,而曳引車司機吳偉民(58歲)平時就會把車輛停放人行道,當晚準備前往苗栗載貨,發動起步右前輪輾壓到黃男。
警方接獲現場目擊者報案趕到,由於黃生當時無明顯外傷躺地,另蹲在旁邊的江生也說黃生應是喝醉酒,而肇事的吳男雖有在場協助,卻未承認是肇事者,警方因而誤判黃生是酒醉路倒,未抄下吳男相關資料,就讓吳男離去。
事後警方才發現黃生是遭吳男曳引車輾過死亡,連忙通知吳男到案,因此除依涉嫌《刑法》業務過失致死、肇逃等罪移送,也告發吳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新北地檢署偵查時,吳男賠償死者母親600萬元和解,獲緩起訴1年,至於交通裁決則罰吳男9000元,吊照並且終身不能考照,無法再開車的吳男不服,向新北地院提訟表示,基於駕駛死角才沒發現黃生,不知道有壓到人才沒承認,有在現場幫助救護人員,直到警察允許才離去,3小時後接獲警方通知也有立即前往,沒有逃避。
但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表示,基於發生死傷交通事故,若肇事駕駛逃離現場,不僅會使肇事責任難以認定,也將使傷者傷勢轉重,甚至喪命,因此才會要求肇駛須報警、救護,不能離開,否則罰鍰、吊照、終身不得考領駕照,來讓駕駛知所警惕,維護生命安全,在吳男事發不僅未報警,警方到場也未表明是肇事者,認定肇逃裁罰無誤。
新北地院也基於吳男車輛行車紀錄器等相關影像,認為吳男開車時應可察覺黃生躺臥在右車輪前,並且車輛輾過有大輻度晃動,吳男也有下車察看,應可知已肇事,卻未跟到場警方敘述經過,僅如不相干的路人協理處理,導致警員誤判,未保全現場,因此已屬肇逃,判吳男敗訴;尚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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