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高院日前改判陳姓駕駛2月徒刑,可再上訴。資料照。
台南市1名陳姓小貨車駕駛去年8月間,開車與酒後騎機車逆向行駛的盧姓男子發生車禍,盧男受重創送醫不治,陳男一審被判無罪,日前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以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改判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並給予緩刑2年,但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小貨車駕駛(約60歲)去年8月9日下午,開著小貨車沿著後壁區道南80線公路往菁寮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3.2公里處前,閃避不及撞上酒後騎機車盧姓男子,盧男人車倒地,頭部受重創,經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盧男酒後騎機車逆向行駛路肩,第1次欲橫越車道,發現陳男小貨車退回路肩,第2次再逆向橫越車道時撞擊,陳男很難預見盧男機車有第2次逆向橫越車道行為,也很難對盧男二度違規危險行為做出迴避防免碰撞處置,給予無罪判決。
全案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傳喚車鑑會鑑定人到場,鑑定人認為,依陳男當時車速與盧男人車距離,陳男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但陳男仍撞上盧男機車左後側,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再者從車禍現場狀況來看,盧男機車損壞非常嚴重,且散落物噴到對向車道路肩與路邊田裡,代表兩車車速都非常的快,如果陳男適當減速,應該不致於造成嚴重車損和大面積散落物,因此縱然陳男有減速,但仍嫌不足。
合議庭審酌陳男已與死者家屬和解,且盧男酒駕又違規行駛,過失程度相當大,是主要肇事原因,撤銷原判,改判陳男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並給予緩刑2年,但可再上訴。(劉榮輝/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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