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生前受贈財產,丈夫不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大姊2年前過世,留下一個兒子18歲,大姊生前(婚後)受娘家父親贈予一塊農地,後來姊夫將農地過戶到自己名下,並賣掉婚後買的房子,另結交女友遠走他鄉。請問,大姊受贈的農地應該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過世後的遺產應如何分配?姊夫如果不是法定繼承人,如何去辦理過戶?我們該如何維護權益?
律師林少羿答: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夫妻一方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內分配」。因此,讀者的大姊婚後受娘家父親無償贈與一塊農地,該農地依法不列入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
又《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及第1148條分別規定,遺產繼承人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又被繼承人之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而繼承之標的為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由於該農地雖非夫妻間剩餘財產,但仍屬於讀者大姊遺產的一部分,大姊的丈夫以及大姊的兒子皆有權利繼承遺產的應繼分,各1/2。
倘若讀者的大姊未立遺囑,且姊夫所得遺產超過其應繼分1/2者,大姊的兒子得依《民法》第1146條第1項及《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
如果讀者的大姊有立遺囑,指示由姊夫繼承全部遺產時,則依《民法》第1223條、第1225條規定,該遺囑仍有侵害大姊兒子的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的1/2,亦即全部遺產的1/4。所以大姊的兒子依法可行使扣減權,請求父親返還特留分,以保權益。(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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