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漏水,住戶自掏腰包修繕,還被投訴。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屋頂有漏水問題,管委會總幹事說經過開會討論,無法幫忙,沒有任何補助,我們自行花錢處理。最近完工不久,其他住戶投訴說屋頂顏色為白色,導致眼睛不舒服之類的,管委會要求我們改善顏色。請問當初管委會拒絕處理是不是已經觸法?現在又要我們處理其他住戶的投訴,我們要怎麼處理?可以告管委會嗎?
律師陳頂新答:
依讀者所提問題敘述的情形,本案「屋頂」應為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的修繕原則上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但有兩個例外,其一為修繕費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二為修繕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倘若讀者所遭遇的紛爭事實並未涉及上開兩項例外,該屋頂之修繕費用當需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擔,而由於您們已經先行支付此筆修繕費用,當可依據《民法》第176條以下「無因管理」等規定,向管理委員會請求返還代墊費用。此外,由於讀者僅是單純之住戶並非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自無處理住戶投訴之義務。(李奕緯/採訪整理)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網友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