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名讀者問:
上個月23號媽媽過世,我有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今天收到一封信,叫我要去登報,請問這個登報的動作是一定要做的嗎?
律師辛佩羿答:
現行法律制度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制度,申報手續如下:一,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3個月內,「主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給法院,時間不夠可向法院申請延展;二,法院受理之後,會依據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例如6個月)申報債權,同時會要繼承人把法院的「公示催告內容」登報。
因此,讀者辦理限定繼承應該依法將「公示催告內容」登報,且在公示催告期間不可以分配財產,也不可以先還錢給任何債權人,反之在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及公示催告程序」,就先清償部分債權人,導致未受清償的其他債權人受有損害,讀者就要用自己的財產負責,此時,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清償時,繼承人就不能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李奕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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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聲請限定繼承,如果沒有遵照規定辦理導致債權人債權受損,須用自己的財產清償。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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