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性侵女看護 前立委馮滬祥判刑3年4月再審仍敗

出版時間 2018/09/07
前立委馮滬祥否認性侵菲籍女看護,第二次聲請再審仍被駁回。資料照片
前立委馮滬祥否認性侵菲籍女看護,第二次聲請再審仍被駁回。資料照片

前立委馮滬祥被控14年前性侵家裡的菲律賓籍年輕女看護,纏訟至2016年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定讞,馮自稱「從容就義」短暫入監,隨即因病保外就醫,並聲請再審,宣稱遭女看護偷精抹褲栽贓,強調:「即使近期病故,也盼清白長留人間!」但被高院駁回。馮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馮所提再審證據不足以翻案,今駁回其抗告確定。

馮滬祥(70歲)被控於2004年1月23日下午4時許,趁農曆春節家人外出,在北市士林區住處性侵20多歲的女看護得逞。被害人聯繫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報案,就醫在私處與內褲驗出馮男精液,馮妻給被害人80萬元並代買機票送回菲律賓。

後來法院開庭時,被害人隔海視訊一度改稱未遭性侵,全案因而纏訟,馮兩度獲判無罪。高院更六審指馮宣稱遭女看護從垃圾桶偷走他跟妻子行房用過的保險套、取出精液塗抹下體和內褲栽贓,但被害人陰道深處驗出馮的DNA,不是用手指塗抹所能辦到。

更六審也認定被害人越洋翻供不可信,但全案纏訟逾8年,符合《速審法》減刑條件,2014年8月依強制性交罪判馮3年4月徒刑,最高院2016年10月駁回馮的上訴定讞。

馮當時堅稱本案是民進黨政府對他的迫害,以「潑污水」方式毀他名節、對他報復與追殺,但馮一面宣稱:「從容就義!」一面以腦中風、頸動脈裝置支架,還有總膽管腫瘤等舊疾為由,聲請延緩入監。檢方沒同意,2016年10月26日將馮送進台北監獄服刑。

馮聲請保外就醫,獄方採納醫師建議,向矯正署陳報馮的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危險,矯正署於2017年1月18日核准馮保外就醫,馮當天出獄,隨即第一次聲請再審,但因直接向最高院遞狀,最高院指馮找錯對象、本案應向高院聲請,2017年9月駁回馮的聲請。

馮依最高院的裁定,重新向高院聲請再審,除仍稱女方偷精抹褲栽贓,並指刑事警察局法醫室前主任石台平、名醫高資敏等專家證人,也證稱女方內褲的精斑證物造假,馮更稱女方陰道抹片驗出的DNA與他不符、女方在警詢受誘導並由警員自問自答作成筆錄等。

馮還指女看護已隔海用視訊向法院坦承栽贓,更六審卻漏未審酌對他有利的證據,馮強調:「因本案蒙冤纏訟甚久,長期遭受重大傷害,心中極為痛苦,即使近期病故,也盼清白長留人間!」

高院審理認為,馮對已被定讞判決審酌過的證據徒事爭執,例如被害人案發時所穿2條內褲的精斑,經刑事局鑑定確認DNA和馮相符,調查局和台大醫院的鑑定,均認為無從確認褲底精斑是否人工塗抹。

此外,高院指更六審定讞判決已詳述不採信被害人越洋視訊內容,主因是被害人報案前後的情緒激動、言行緊張害怕,有極高可信度,但越洋視訊時,被害人宣稱案發時馮的女兒和朋友在家,與客觀事實不符,被害人翻供內容,難以當成有利馮男的證據。

高院並指更六審勘驗被害人透過翻譯製作警詢筆錄過程,全無馮所稱警方捏造情節,至於更六審沒敘明不採納石台平與高資敏證詞的理由,此部分屬於判決有無理由不備的違背法令問題,「乃非常上訴之範疇,與救濟認定事實錯誤之再審制度,並不相同」,據此駁回馮的聲請。

馮不甘心,對高院的裁定提起抗告,仍以女看護越洋視訊作證及石台平、高資敏等人的證詞支撐其主張。最高院指馮所提再審證據,均已被更六審審酌過,不足以推翻定讞判決,今裁定駁回馮的抗告確定。馮本案另連累自己3個女兒與2名友人,因作偽證護航馮卻被揭穿,各被判刑5月到6月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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