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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委員李慶華涉嫌在擔任立委期間,以人頭掛名助理,向立法院詐領助理費,從2007年至2016年長達近10年期間詐領高達532萬多元,拿來用作付給前妻的贍養費或個人旅費。新北地檢署今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他及殷姓辦公室女主任,至於王姓、鄭姓與邱姓人頭助理,則因未獲利益,獲緩起訴處分。
記者今播打李慶華手機,但手機關機,無法得知他的回應。
新北地檢署指出,李慶華涉嫌從2007年1月起,指示國會辦公室殷姓女主任、董姓與丁姓正職助理,將王姓、鄭姓男子及丁姓助理的邱姓妻子掛名為公費助理,並由3人提供帳戶,再向立法院請領助理費。其中,王男申報期間為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申報薪資40.5萬元;鄭男申報期間為2007年1月至2010年8月為止,申報薪資165萬多元;邱女申報期間為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申報薪資為326萬元。
檢調查出,李慶華藉此手法,10年來共詐領532萬多元助理費,用來支付前妻贍養費或用作個人旅遊等非公務支出。
新北地檢署今年4月約談李慶華等人到案釐清案情,訊後諭令李慶華以50萬元交保,今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李慶華,殷女則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但考量殷女坦承犯行,建請法院對她從輕量刑。
至於王姓、鄭姓、邱姓等配合提供帳戶申報為助理,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但檢方考量犯後態度、動機加上實際上未獲得利益,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游仁汶/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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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1:58
更新時間: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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