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籍漁船「欣揚6號」去年被查獲走私大陸魚貨逾5.3公噸,吳姓船長與4名船員認罪,一審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罪判5人各6月至9月不等徒刑,吳和其中2名船員不服,上訴後、,高院認為3人又老又病、無其他專長且「無計可施」,刑罰不應再苛責,今改輕判3人各3月至6月不等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船長去年2月10日起擔任「欣揚6號」漁船船長,隔天深夜10時許和3名船員從新竹南寮漁港報關出港,涉直奔對岸平潭小山東碼頭停靠,用台幣8萬元購買共逾5.3噸的鮸魚、紅魽與白鯧,同月16日上午11時許返回南寮港企圖闖關,被警方當場查獲,還驗出白鯧殘留我方已禁用的氯黴素。
吳男4人起初辯稱被查扣的魚貨都是自己下網捕撈的漁獲物,檢警提出的航跡圖顯示,「欣揚6號」本案出港後以幾近直線方式駛至對岸,航程期間幾乎都停留當地,然後直接回航,吳男等人這才認罪,但除一名船員一審被判刑5月、緩刑2年而沒上訴已先定讞,吳男3人認為各被判刑6月到9月太重,上訴求輕判與緩刑。
高院認定3人犯行屬實,危害國家關貿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及食品衛生安全,但3人自幼即捕魚、長期賴以為生,並無其他專長技能,目前都已5、60歲,其中2人各罹癌症或中風,3人家境不好、均有親人需要撫養。
高院指吳男3人都屬社會弱勢,而3人唯一能養家的捕魚技能,因「臺灣海峽漁業資源日益枯竭,本國漁民又需面臨大陸或其他國家漁船強力競捕有限漁類,實已陷於謀生不易窘境之情狀」,雖然3人各有多次類似的走私前科,高院認為3人實已「無計可施」,才鋌而走險。
高院指刑罰對吳男3人「何忍苛責」,若不考量犯罪背景、不思協助漁民現狀,僅施以監禁等重罰,實質上罪及家人、牽連無辜,「絕對不是良善的刑事政策與執行手段」,且3人被查扣的魚貨拍賣僅得5萬餘元而賠錢,因此酌減改判3人各3月到6月徒刑,若定讞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此外,「欣揚6號」先前曾被查獲走私其他魚貨,2005年間還曾走私當時很夯的紅貴賓犬,不過高院認定本案因船主不知吳男等人會用於犯罪,所以免被沒收,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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