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網友意見動新聞)藝人秦偉遭檢方指控性侵8名女子,但一審法官只認定僅性侵3女的罪行成立,各判秦偉4年,合併執行8年徒刑,至於其他5女都被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判決全文日前出爐,法官認為,這5名女子有些是缺乏親友證述曾傾聽女方訴苦遭性侵,有的則是被秦偉甜言蜜語說服,並無強暴脅迫情況,還有部分女子指控的情境與常理不符,例如在容易被人發現的茶水間遭性侵,因此就5女指控部分,遭判決秦偉無罪。
秦偉性侵案中,檢方起訴認定有8女受害,分別是挺身指控秦的造型師A女、編劇C女、成年粉絲R女、未成年粉絲F女、超商店員B女、幕後工作人員E女、友人介紹的J女、臉書認識的N女;但法官僅認定A女、C女及R女指控的判秦偉有罪,其餘均判無罪。
《蘋果》整理無罪認定如下:
【超商店員B女】
B女指控
2007年秦偉在超商搭訕她,宣稱讓她拍攝MV,但2天後秦偉卻開車載她到汽車旅館,即便她說不要,仍遭秦偉壓制性侵,同年七夕情人節過後4、5天,秦偉又在車上性侵坐在副駕駛座的她。
法官認定
B女偵訊時自承,第一次受害時秦偉是「邊做邊哄我」、「一直講甜言蜜語」、「到後面我有點被洗腦」,B女還說,七夕當天兩人見面,是因為「我相信秦偉要跟我交往」,所以她同意該次發生合意性行為,但七夕過後4、5天那次,秦偉先車上強摸她胸部再性侵她,B女才覺得不正常,之後就沒跟秦偉見面。
而B女事後傳訊息向A女傾訴,也提及「傻女孩的年紀容易相信人」、「他要我嫁給他」等語,因此法官根據訊息和B女證詞,認定秦偉不斷以言語動之以情,兩人才發生性行為,缺乏其他補強證據證明是性侵。
【臉書認識的N女】
N女指控
2011年在臉書認識秦偉,秦偉以吃消夜為由,接她到信義區辦公室內,強脫她衣服,即便她喊說不要這樣,仍遭秦偉壓制在地性侵,過程中秦偉不斷說「想跟你定下來」,送她回家時還說想跟她交往、生小孩等語,之後卻搞失蹤不見她。
法官認定
N女雖稱第一次是遭秦偉性侵,但N女也自承之後曾合意和秦偉發生第二次性關係,加上N女已把她和秦偉的臉書對話內容刪掉,因此除了N女單方面指述,缺乏其他證據,即便N女的受害情結與B女相仿,但法官認為兩人是分別受害的,兩人證述不能互相補強。
B女和N女的指控,僅可證明秦偉是利用兩人年經不經事、思想單純、情竇初開,而以甜言蜜語、類似欺騙感情的方式讓兩人就範,固屬可議,但仍難以證明秦偉是以強制手段性侵。
【未成年粉絲F女】
F女指控
約在2002年、2003年秋天時,她到桃園廣播電台幫忙秦偉錄製節目,休息時秦偉打電話找她到二樓男廁,結果卻在男廁內性侵她,她雖然有反抗,但不敢大聲叫,秦偉得逞後要她過2、3分鐘再離開廁所。
而她第二次受害則是在錄節目的茶水間,秦偉將她反鎖在茶水間,壓制她在牆角性侵,直到外面有人大力敲門,秦偉才穿褲子出去。
法官認定
F女沒跟親友說過受害過程,雖寫成日記,但日記遭颱風泡水遺失,指控缺乏人證、物證,且F女雖指控在廁所或茶水間受害,但電台員工回憶稱當時茶水間的門不能上鎖,因此法官認為,秦偉若在該兩處犯案都有可能遭他人闖入查獲,而自毀演藝前程,而認為F女指控的內容有瑕疵,即便F女提出當時與秦偉上節目合照,也與性侵無直接關聯。
【幕後工作人員E女】
E女指控
2011年5月間秦偉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約她共進晚餐又留宿她,還在家中向E女求歡,要E女看他被火燒傷的傷勢,強壓E女在床上,E女喊說不要,秦偉還說:「你們女生很假,說不要就是要」,E女才說:「我大姨媽來,你碰我會衰」,還想拿出衛生棉條證明,秦偉才罷手,E女想趁機離開,不料誤觸保全系統,門被鎖上10分鐘,保全才上來帶她離開,她便告知表弟自己差點遭秦偉性侵。
法官認定
E女和秦偉的臉書私訊顯示,E女曾主動傳訊給秦偉說「不去吃飯喔」,秦回說:「吃你比較好」,E女也曖昧回話:「有本事你不要跑」、「吃了藥(要)負責的ㄋㄟ」,甚至E女在遭性侵後,還私訊稱呼秦偉「老公」,也無質問性侵一事,因此認為證據不足。
【友人介紹的J女】
J女指控
2013年2月間秦偉透過友人認識她,將她約到信義區住處,她在秦偉家中留宿多日,某日秦偉突然熊抱她,她推阻掙扎喊不要,卻被秦偉強脫長褲和內衣,幸好有造型師要到秦偉家中做造型,秦偉才罷手。
法官認定
J女宣稱差點遭秦偉性侵,但事後仍留宿秦偉住處,秦偉即便離家工作,J女也沒趁機逃跑,況且J女也自承,案發時秦偉是以造型師要來為由,不讓她睡在客廳,之後造型師也確實到場,若秦偉真的要犯案,為何選在他人要來家裡之際,與經驗法則不符,因此也認為證據不足。
(吳珮如、張欽/台北報導)
========網友意見========
網友表示:「以後被性侵的女子要到里長辦公室廣播一下細説細節讓里民都可以當證人才算喔」、「所以是只要連哄帶騙,就不算性侵???是三小?擺明就是設計女生滿足自己淫慾...」,但也有人認為「當下都沒報警,等事過境遷後再告,這都太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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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00:00
更新時間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