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妻遭長期家暴 4年驗了7次傷

出版時間 2018/08/19

讀者迷途羔羊問:
我是長期受配偶家暴的婦女,4年累積了7張驗傷單,但是目擊者只有我6歲的小孩(因家暴多發生在家中),一次錄音被發現後,先生暴力強行取走手機,所以無法取得錄音紀錄。我已提出離婚,並精神求償300萬,但小孩怕爸爸被警察捉走,在爸爸洗腦下,可能無法陳述事實。請教,只有驗傷單求償的機率有多大?
 

律師黃中麟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314 條規定:「以未滿 16 歲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但無具結能力之人所為證言,其證言並非絕對無證據能力,法官還是可以輔以其他證據而取捨該證言。因此,讀者迷途羔羊遭家暴雖然只有年僅6歲的小孩為目擊者,法官還是可以讓小孩出庭作證。
 
無論小孩的證言有否被採用,關於讀者迷途羔羊能否獲得300萬元精神賠償,按《民法》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即是指造成判決離婚背後原因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者,受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此外,台灣2007年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 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2012年通過施行,讀者迷途羔羊既然自述為「長期受家暴婦女」,法官應會視家暴情節及嚴重程度,給予適當的精神慰撫金,以符合CEDAW公約的要求。(李奕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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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幼子面前痛毆妻子,小孩年紀雖小,但依舊可以作證。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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