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宣判】首引「揭穿公司面紗」 最高院要外商股東賠償

出版時間 2018/08/16
RCA的員工對於RCA等公司惡意隱瞞有機溶劑有毒一事感到憤怒。黃世宏攝
RCA的員工對於RCA等公司惡意隱瞞有機溶劑有毒一事感到憤怒。黃世宏攝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與股東GE奇異公司共4家外商公司,因在台設廠營運期間不當使用有機溶劑、毒害不知情的員工,今被最高法院判決應賠償262人共5億餘元,不僅創下國內工傷案件確定賠償金額最高紀錄,最高院更首度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判定公司股東的賠償責任,將成日後類似案件的指標。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指公司股東或母公司若濫用公司之名從事不法或掏空、因而造成損害,若仍維持「股東有限責任」及「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等公司法原則,萬一子公司資產不足或倒閉,將使受害人求償無門,此時例外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讓該負責的股東、母公司現形,一個都跑不掉。

我國《公司法》於2013年1月30日修正時,在第154條增定第2項,明文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以保障債權人權益。最高院今判決RCA公司與3家股東公司應賠償的理由指出,RCA於1992年關廠前,就與GE、Thomsom(Bermuda)及Technicolor這3家前後任母公司,透過委外調查得知桃園廠區遭污染。

最高院指出,RCA等4家公司對汙染問題沒改善也沒告知員工,反而提前於1988年在台減資25億餘元台幣、將1.1億元美金匯出台灣,1992年關廠時,還將桃園廠區以台幣19億元賣給不知情的長億集團負責人楊天生,污染事件被揭發後,RCA又將1億餘元美金匯出台灣,致在台資產所剩無幾,「顯係實質掏空而有惡意脫產以規避債務情事」。

最高院認為,RCA等4家公司不僅未盡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的義務,又沒告知員工注意化學物質毒害,更以減資、匯款海外等方式惡意規避債務,拒不提供資料給主管機關,應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共同負擔賠償受害員工的責任。(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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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
RCA位在桃園的廠址因為被汙染已荒廢多年。康仲誠攝
RCA
RCA在桃園的廠址現在有許多藍色塑膠桶,裡面裝的都是整治汙染的藥劑。康仲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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