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已遭槍決伏法。資料照片
鄭捷犯下北捷車廂隨機殺人案後,新北地檢署先替鄭捷賠付近900萬元給被害人,再代位向鄭捷求償,但調查2年多,發現鄭捷名下只有一筆37萬餘元活存及信託基金,律師林俊峰表示,這是現實的無奈,國家支付被害人補償金後,雖可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應負賠償責任者提訟求償,但往往查無財產或遺產,最後就算勝訴,實際上也無法全部拿回墊付補償金。
林俊峰進一步解釋,畢竟有時犯罪的人會找不到,有時本身犯罪的人資力、財產本來就有問題,才會挺而走險去犯罪,或者是犯罪之後掩飾財產或犯罪所得,因此國家支付被害人補償金後,能全數求償追回的例子不多。
至於我國為何會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林俊峰表示,主要考量刑事案件被害人雖可透過《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犯罪行為人等請求損害賠償,但有時會因犯罪行為人不明或無能力賠償,而無法迅速取得應有的賠償,反讓被害人生活陷於困境,甚至難以負擔生活費、醫藥費、殯葬費,衍生更多社會及治安問題,因此才會制定該法,讓國家先補償被害人或家屬。
至於鄭捷死後2年多,檢方至今才查到他名下有一筆遺產,林俊峰研判,這極可能是鄭捷唯一留下的遺產,且《民法》已修正改採當然限定繼承原則,所以縱使後來有繼承人出面繼承鄭男的遺產,檢察官也只能就鄭男所遺留下來的遺產範圍內,對繼承人進行追討。(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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